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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場不收他的貨 「牙起來」縱火洩憤:我沒精神病

▲陳姓男子(中)於南投市資源回收場縱火遭判刑1年2月(下同)。(圖/資料照片,記者高堂堯翻攝)

▲陳姓男子(中)於南投市資源回收場縱火,遭判刑1年2月(下同)。(圖/資料照片,記者高堂堯翻攝)

記者高堂堯/南投報導

有睡眠障礙的南投市陳姓男子從事資源回收業,因市區某回收場劉姓負責人拒絕他前往販售廢鐵等回收物,竟憤而趁夜深人靜時前往該回收場縱火,所幸被周邊住戶及時發現報請消防隊迅速撲滅,陳男事後遭警方逮捕移送法辦;南投地方法院法官考量其坦承犯行和動機、並未以服用安眠藥或精障為藉口,日前依公共危險罪,判處陳男1年2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陳男於7月17日下午6時許,至南投市集賢路的該家回收場販賣廢鐵等資源回收物品,被回收場負責人劉俊龍所拒,陳男憤而於隔(18)日凌晨0時46分許,持不詳點火器具點燃2處堆置在該回收場前廣場的資源回收物品,燒燬紐澤西護欄、塑膠版、塑膠箱等物品;因火勢蔓延驚動民眾報警,南投消防隊趕到現場,花不到20分鐘就將火勢撲滅。

▲南投警分局迅速查獲資源回收場縱火嫌犯,依法送辦。(圖/記者高堂堯翻攝)

因無人員受傷或財物毀損,消防隊當時並無轉通報警方即收隊;不過南投警分局於隔天得知該火場起火點分散,認為原因不單純,立即成立專案小組展開調查,並派鑑識人員至現場採證及調閱周邊監視器、訪查周邊居民後,鎖定陳姓男子,經報請南投地檢署指揮,並由端股檢察官張姿倩核發拘票,隨即拘提陳嫌到案,訊後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南投地檢署偵辦。

陳男到案後,並未對警方說明縱火原因,不過爾後對法官坦承犯行,並於地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知道放火是不對的,我有吃安眠藥,但不致於有精神疾病,不用送精神鑑定。」因此法官指出難認其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達致該等能力顯著減低程度之情形。

判決書指出,陳男有竊盜、強盜未遂等前科遭判刑9年6月,去年底才獲假釋,卻又因細故犯下縱火案,影響公共安全甚鉅,應加重其刑,但念及陳男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以及國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先前從事營造工程臨時工、經濟狀況貧困、無人須扶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判處1年2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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