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堵檢舉魔人!民眾檢舉樣態限46項 違規未逾6分鐘不可連續舉發

記者許維寧/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10/7)舉行交通委員會,擬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以及第八十五條之一,並於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交通部對此羅列46項違規樣態,並擬定民眾若檢舉一案,違規時間若未超過6分鐘,或未經一個路口以上,僅限舉發一次不可連續舉發。

▲台南市警察局自9月15日起將規劃違規停車執法專案,以「併排停車」及「公車站牌周遭違規停車」為執法重點。(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交通委員會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圖/記者林悅翻攝)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擬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黨團提案,表示隨行車記錄器、智慧型手機日益普及,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已成常態,民間甚至常有「檢舉達人」出沒造成不少浮濫檢舉事項也引發民怨,執法人員需查證的負擔也增加,未必能透過警民合作有效減輕警力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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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七條之一內容,民眾可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得舉發。

交通部則和警政署討論,羅列第七條之一共計46項開放民眾檢舉項目,其中「動態違規」項目包括高、快速公路不當駕駛及裝載,如未保持安全車距、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以及連續按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等;亦包括不當駕駛行為如危險駕駛、兩車以上競駛等樣態。

▲交通部明訂46條開放民眾檢舉項目。(圖/記者許維寧攝)

▲交通部明訂46條開放民眾檢舉項目。(圖/記者許維寧攝)※點圖放大

▲交通部明訂46條開放民眾檢舉項目。(圖/記者許維寧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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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明訂46條開放民眾檢舉項目。(圖/記者許維寧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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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明訂46條開放民眾檢舉項目。(圖/記者許維寧攝)

▲交通部明訂46條開放民眾檢舉項目。(圖/記者許維寧攝)※點圖放大

根據交通部提出則的檢舉項目中,「靜態項目」則縮限於路口、行人穿越道、人行道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等違規停車。包括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違規臨時停車,違規併排臨時停車,以及佔用身障停車格等。

內政部警政署副組長劉振安談到,根據統計,民眾檢舉案件去年即高達440萬件,其中六成是透過行車記錄器檢舉,也佔全國警政機關檢舉件數三分之一。近年來民眾檢舉案件數大增,其中不少則是特定性跟拍,如連續跟拍或惡意報復等,除產生民怨外,也影響警政機關的負荷量和正常勤務。

交通部路政司長陳文瑞則表示,希望條文修正能站在減輕第一線執勤員警的負擔下改善現行檢舉制度,針對上述46條違規事項民眾可拍照舉發,

此外,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現有條文,立委陳歐珀等19人提案,若民眾向警政機關檢舉違規,經查證屬實後「先給予勸導,若同一事實再犯,則予以舉發。」立委鄭正鈐等24人則提案,「對不影響交通安全的違規檢舉案件,應先開立勸導單,類型由主管機關訂定。」立委林俊憲等16人提案,若「兩件違規舉發時間需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

立委林俊憲表示,根據目前常見的檢舉達人樣態,很多民眾可能轉個彎就被檢舉三次,評估後有點矯枉過正。再者,台灣道路常出現標線不明、道路設計不良等問題,駕駛人常不經意變違規,不少檢舉達人一天到晚便守在特定路口。立委鄭正鈐則說,修法後是盼賦予警察機關行政裁量權,若能對不影響交通安全的違規檢舉案件先開立勸導單,應是比較合適的方式。

交通委員會於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除了明訂46項違規可檢舉樣態外,也擬定民眾若檢舉同一事件,其違規時間若不超過六分鐘,或行使未經過一個以上路口,則僅限舉發一次。今獲初審通過,未來將再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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