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汽車銷售員和未滿13歲的小芳交往後,竟7度和小芳車震,還引誘她拍攝裸照。(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冠吟/台東報導
陳姓汽車銷售員去年9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當時年僅13的少女小芳(化名),2人進一步交往成為情侶關係,還多次「車震」,陳男更進一步要求小芳拍攝裸照以供其觀賞,小芳父親發現後憤而報警處理。台東地院審理,依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與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等共9罪,判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台東一名陳姓汽車銷售員,去年9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當時年僅13歲的小芳,2人進一步發展關係,並成為情侶。豈知,陳男明知小芳為未滿13歲女子,竟7度在獲得小芳同意的前提下和小芳車震得逞,事後還2度要求小芳拍攝裸照,以供其觀賞。直到被小芳父親無意中發現,才讓整起事件曝光,怒報警處理。
庭審時,陳男向法官坦承一切犯行,同時陳男的辯護人也向法官強調陳男並未透過金錢或是他法,誘使小芳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不過法官審酌小芳證詞,卻發現小芳並未主動傳送裸照給陳男,是陳男要求小芳傳送裸照給他等,認定陳男違法事實明確,不採信其證詞。
台東地院審理後指出,陳男和小芳發生關係雖未違反小芳意願,但卻利用幼女智識及判斷能力尚未成熟而為之,難謂陳男並未侵犯到小芳的性自主權,其犯行已對小芳身心正常發展有不良影響。後陳男更明知小芳未滿18歲,卻仍引誘其拍攝裸照供其觀賞,以滿足個人私慾,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小芳達成和解,衡量其智識與經濟狀況後,依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共7罪,各處其有期徒刑1年7月、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緩刑期間實施保護管束,並須接受5場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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