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突襲行政院案更一審宣判。(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太陽花學運期間抗議民眾突襲行政院,並與警方爆發流血事件,有11名被告一審遭判有罪,二審高等法院更將原本無罪的魏揚等6名被告,改被依照煽惑他人犯罪判刑2到4月,讓有罪的被告達17人。案經最高法院將有罪部分撤銷發回後,高院更一審8日宣判,高院認為行政院撤回告訴的效力及於魏揚等人的行為,因此改判公訴不受理,並諭知不得上訴,意思就是魏揚、陳廷豪等6人無罪確定。
2014年太陽花學運期間,群眾在3月23日突襲行政院,之後警方強制驅離,與群眾爆發流血衝突,估計有40多人受傷。當時馬英九政府追訴刑責,檢方將132人提起公訴,但政權輪替後,蔡英文政府撤回大多數被告的告訴,其中有21人之告訴不能撤回,法院實質審判。一審台北地院2017年間判決21名被告中的11人有罪,其中3人犯「毀損公物罪」,8人犯下「妨害公務罪」,分別處3到5個月的刑期,均可易科罰金;另外包含學運領袖魏揚等10人無罪。
案件上訴二審,二審於去年4月做出改判,除原本有罪的11人以外,高院還改認定魏揚等7人另外還犯下「煽惑他人犯罪」,其中魏楊、陳廷豪判刑4月,林建興、江昺倫判刑3月,劉敬文、柯廷諭、許順治(原本有罪11人之一)判刑2月,均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肯認肯認「抵抗權」與「公民不服從」可以阻卻違法。最高法院認為「抵抗權的概念,是為了保衛及回復民主憲政秩序,並由憲法賦予其正當性與合法性。」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抵抗權,但依國民主權的憲政原理,最高法院認為應加以承認,人民行使抵抗權的行為,得阻卻違法。
另外最高法院也認同「公民不服從行為」部分,「本身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且所欲保全的整體法益為即將或剛開始遭破壞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時,法院自得類推適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之規定,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全案有罪部分撤銷,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做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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