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台中鄭姓男子去年12月間與女友美美(化名)在租屋處發生性關係,卻趁著蒙眼時偷偷拍下2秒鐘性愛影片和2張照片,事後傳LINE坦承,女友回應「下次換我拍你」,沒想到兩人分手之後,自己竟然因此挨告,最終被台中地院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鄭男偷拍女友,分手之後被一狀告上法院。(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檢方在判決書中提到,鄭男2020年12月16日在租屋處與美美發生合意性交行為,卻趁著女方蒙眼未注意時,沒有經過同意便用手機拍下2秒鐘性愛影片和2張私密照片,等到完事大約1個小時後,他才傳送LINE訊息「北鼻」、「我剛剛其實」,坦承偷拍。
檢方接著指出,美美當時雖然回應「不要傳出去喔」、「下次換我拍你」,但從雙方對話看來,她在事發當下的確是不知情,而是事後鄭男傳來照片和影片,才知道被偷拍。
對此,鄭男坦承的確有用手機拍攝性愛過程,但他辯稱,「我沒有偷拍,當時我在拍的時候她就知道,事後我傳影片給她,她說沒關係,不要流出去就好,下次換她拍我。」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美美在LINE中的回應,只是遭偷拍的後續處理態度,難認她原先是否有同意的意思,鄭男辯稱拍攝當下女方是知情的,顯然屬於事後的卸責之詞,尚不足採信,最終依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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