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檢署寄傳票搞烏龍害男子遭通緝 獲國賠3萬元確定

▲▼   士林地檢署外觀  。(圖/記者劉昌松攝)

▲士林地檢署寄發傳票搞烏龍,須國賠3萬元確定 。(圖/記者劉昌松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徐姓男子因犯傷害罪遭判刑定讞,士林地檢署寄發傳票通知他前來執行,但因搞錯地址,將傳票由中和寄發到淡水,徐男未能收到傳票,最後被檢警單位通緝,警方以通緝犯身分將他逮回。徐男不滿,提出國賠訴訟,一審判士檢須國賠6萬元,案經上訴,高院二審改判准國賠3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徐男因犯傷害罪,遭法院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確定。案件定讞後,士林地檢署執行科要寄發傳票,通知徐男前來執行。但士檢執行科科長、書記官於2018年7月間寄發執行傳票時,將徐男居所址新北市「中和區」誤載為「淡水區」,又沒注意郵務機關以查無該址退回,致未合法傳喚徐男到案。地檢署就在於當年11月2日對徐男發布通緝。

發布通緝第二天,新北市淡水分局員警就撥打行動電話給徐男,表明他因案遭到通緝,請他到淡水分局報到。徐男一頭霧水,依約到淡水分局報到,配合製作筆錄、按壓指紋、拍攝照片後,被移送士林地檢署複訊。檢方最後以「緝捕到案」的方式,讓徐男繳納易科罰金3萬元後,才准許他離開。徐男認為自己的名譽、自由等人格權受損,因此以士林地檢署為被告,提出國賠訴訟,請求51萬元的賠償。

一審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地檢署確有疏失,判准國賠6萬元。士檢不服,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認為地檢署執行科製作傳票誤載為淡水區,並寄出傳票後,郵局雖以「查無此址」退回,但書記官未注意再行調查確認,仍按錯誤地址執行拘提,以致於轄區淡水分局還是以查無該址,且不知徐男去向,無法拘提到案等理由回覆士檢。但士檢書記官還是沒有查明地址錯誤,就直接製作文書向上級科長陳報,上級科長也沒發現錯誤,直接批准,最後由檢方發布通緝。高院認為這過程中,確實有公務員執行職務,顯有違背職務注意義務之過失。

高院認為士檢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但經過重新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情節輕重、徐男精神上痛苦之程度,改判准國賠3萬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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