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男被搜出槍毒反控警偽造文書 檢認定「合法搜索」不起訴

▲桃園市楊梅警分局劉姓員警前年5月間處理沈姓男子持有毒品案,入屋搜索後發現持有改造手槍,沈男事後在筆錄中勾選同意搜索,卻質疑警方偽造文書。(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桃園市楊梅警分局劉姓員警前年5月間處理沈姓男子持有毒品案,入屋搜索後發現持有改造手槍,沈男事後在筆錄中勾選同意搜索,卻控告警方偽造文書。(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沈姓男子前年5月間與房東發生租屋糾紛,楊梅警方據報趕往處理,過程中,員警陪同進入屋內查看卻發現改造手槍與毒品等證物,當場以現行犯拘捕沈男,但沈男事後卻反控員警製作筆錄時,要他勾選同意搜索,表示同意警方附帶搜索涉嫌偽造文書;劉姓員警聲稱,進屋查看過程中,沈都沒有反映也未制止員警搜查,檢方根據警方提供密錄起畫面光碟,確認員警是合法搜索,偵結予以劉姓員警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2019年5月27日沈男與房東有租屋糾紛,楊梅警分局永安派出所劉姓警員到場處理,會同沈男進入其房內查看,員警當場查出1把改造手槍、安非他命吸食器等證物,依現行犯將沈男依違反槍砲彈藥、毒品罪嫌移送桃檢偵辦,但沈男卻反控警方未經其同意進屋搜索。

沈男指控,警方搜索扣押改造手槍與毒品等證物後,他被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但員警卻在筆錄「執行之依據」欄位,勾選「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經受搜索人同意執行搜索」要他簽署,當時他並未察覺,事後反而控告員警涉嫌偽造文書。

桃檢檢察官複訊時,劉姓員警否認犯行,聲稱到場時經房東讓他們進屋,在沈男陪同下進入其房間看到安毒吸食器,員警曾問「那是什麼?」沈男則回覆「是毒品」,當時派出所所長就要劉姓員警為沈上銬拘捕,並實施附帶搜索其身體與房間,沈男當時均未表達反對意見。劉還說,填寫搜索扣押筆錄勾選「附帶搜索」,但承辦人卻表示要勾選「同意搜索」這欄,所以照對方意思勾選,絕無偽造文書之犯意。

桃檢檢察官勘驗劉姓員警提供密錄器畫面,過程中沈男均沒有拒絕反應動作或語言,員警表示要查看房間,沈也未回應,直到發現改造手槍等物品後,沈男才告知是安非它命,隨即就被依現行犯逮捕,警方後來翻動床墊搜索查獲1把改造手槍;過程中沈男都在旁陪同觀看,劉員主觀上認為沈同意搜索,在欄位勾選「同意搜索」選項,難認有何偽造文書犯意,認為劉姓員警是「合法搜索」,難認劉員有任何偽造文書、不實登載公文書之犯行,偵結予以劉員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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