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未成年性侵受害人權益 周春米提修法:請求權時效成年起算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賴品妤、黃世杰今天上午舉行「保障被性侵未成年受害人權益,請求權時效自成年後起算」記者會。。(圖/記者呂晏慈攝)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中)、賴品妤(右二)、黃世杰(左二)舉行記者會。(圖/記者呂晏慈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為保障性侵未成年受害人權益,民進黨立委周春米13日舉行記者會呼籲,應修法延長妨害性自主的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從被害人成年後開始計算,避免因性犯罪案件年代久遠,使被害人無法討回公道,強調要「協助受害兒童討公道,自己決定要不要告」。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賴品妤、黃世杰今天上午舉行「保障被性侵未成年受害人權益,請求權時效自成年後起算」記者會。

周春米表示,性侵未成年受害人常因受侵害時社會經驗不足,或者當下驚嚇過度,無法理解妨害性自主行為的本質,加上其法定代理人若因家族、社會因素等考量,未即時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就算受害人成年後想提出損害賠償的主張,也可能因現行《民法》所規定的消滅時效過短,導致被害人無法做後續追究。

現行《民法》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是在侵權行為發生後的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刑法》對於違反妨害性自主罪章之最,追訴權多為20年;因此,周春米將提出《民法》第197-1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未成年人如有遭受違反《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犯罪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從未成年人成年後開始計算,20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藉以保障未成年受害人的權利。

律師盧偉銘會中表示,包括德國、法國都有針對防害性自主的侵權行為設置比較長的消滅時效,例如德國規定性侵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30年,且在受害人滿21歲以前,其請求權時效應停止進行。

對於立委所提修法意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專門委員張玉真回應,對該立法方向敬表感佩,未來將參考德國法例,進一步研議如何更周全地保障被害人權益,目前已著手搜集相關資料,未來會做全面性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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