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刀殺害茶藝館女子,二審仍判刑15年。此為示意圖。(圖/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巿男子周遙松,與茶藝館工作的劉姓女子間有感情、金錢糾葛。去年11月間,他到茶藝館找劉女喝酒,酒後2人一起走出茶藝館,周男竟拿出水果刀朝劉女胸口刺入2刀,刺穿心臟,殺死劉女。一審認定他不符自首,判刑15年,案經上訴,高院二審13日駁回上訴,維持15年的刑度,本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周男(64歲)擔任保全員,與劉女有感情、金錢糾葛。案發於去年11月18日上午10點半,周男先到茶藝館找劉女喝酒,2人喝完酒後,下午2點半左右離開茶藝館。周男懷疑劉女移情別戀,2人在附近騎樓發生爭吵,周男拿出預藏的水果刀,以近30公分的刀刃刺入劉女胸口2刀,其中一刀刺穿劉女心臟,周男隨即逃逸。劉女被路人報警送醫,但1個小時後就失血過多、不治身亡。
周男在案發後1小時,主動打電話到警局說:「我在桃園用刀子殺了人,想要投案。」警方獲報後趕到周男躲藏的土地公廟,帶回周男。檢方依照殺人罪嫌,對他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時,周男坦承犯案,但在自首減刑部分,法院認為,周男雖然主動打電話報案說自己殺人,但早在周男打電話前6分鐘,在案發現場處理的員警就已經初步認定周男在本案中涉有重嫌。故法院認為,周男打電話的行為不符合自首要件所稱「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不予減刑。此外,周男也未與家屬達成和解,家屬也透過律師請求法院從重量刑,一審法院判處周男有期徒刑15年。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時,周男僅願提出20萬元賠償,未能達成和解。全案於13日宣判,高院仍認定他犯殺人罪,不符自首減刑要件,因此駁回上訴,維持15年的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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