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變壓器失火燒死老翁成凶宅 台電須賠1260萬餘元確定

▲台電總公司再傳員工確診,接觸者隔離,多人一早進行PCR檢測。(圖/記者林敬旻攝)

▲變壓器失火燒死人,台電須賠屋主954萬餘元。(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電公司位在新北市新莊區某處「亭置式變壓器」,2015年4月間因東部海外地震造成變壓器短路爆炸,火勢延燒到隔壁鄰居房屋,造成屋內84歲莊姓老翁遭燒死。李姓屋主認為自己的房屋變成凶宅,起訴要求台電賠償。高院二審判決台電應賠706萬餘元,並應按月支付4萬元租金。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4日駁回上訴確定,台電應賠屋主954萬餘元確定。另外再加上先前台電已經被判賠的部分,總計台電這場事故,須賠償1260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老翁一家人原定居美國,但老翁因關心新莊老家都更進度,獨自返台住在親友的新莊忠孝街一處2樓房屋。案發於2015年4月20日上午9時許,當時東部外海發生6.3強震及4個有感餘震,導致鄰近老翁住處不到15公分的台電「亭置式變壓器」,竟然因短路而爆炸,變壓器內部高熱絕緣油噴濺後引發房屋火災,導致老翁因一氧化碳中毒併全身大面積灼傷而死亡。

李姓屋主認為,老翁死後讓自己的房屋變成凶宅,嚴重影響房屋經濟價值,因此起訴要求台電賠償修繕費、交易性貶值損失、租金損失等,共計求償975萬餘元。一審法院認定台電具有過失,經計算後判決台電須賠償726萬餘元。

案件上訴二審,高院還是認定台電有疏失,經過計算後,二審判准修繕費用328萬2498元、交易性貶值損失314萬7305元,以及自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為止,無法出租房屋的租金損失共64萬元,二審判准賠償共706萬9803元。此外,二審也判准台電應自2016年9月起至判決確定日為止,按月支付李女4萬元的房屋租金損失。

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4日駁回上訴確定,總計屋主受有62個月無法出租房屋的損失,這部分按月4萬元賠償,台電應賠償248萬元,再加上二審判准的706萬餘元,總計屋主獲償954萬餘元確定。另外,死者家屬也向台電求償,最高法院日前判決台電須賠償260萬餘元確定;另外台電也須賠償房客與租屋的公司46萬5363元與13萬2607元確定,合計台電在這場事件中,須賠償1260萬餘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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