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男大生跟朋友借車卻騎錯機車,主動向警方說明,但因警方已開出機車失竊的報案三聯單,男大生仍被依竊盜罪函送。(圖/記者張慶輝攝)
Gogoro電動車相當普及,之前有位南部的男大生向友人借Gogoro機車,恰巧另一位男子也騎同款式、同顏色的Gogoro機車且停在同一路段,兩車相隔不到10公尺,男大生因沒有記車牌而誤將對方停好卻仍在等待自動熄火的機車騎走,使其以為機車遭竊而報警。男大生發現騎錯機車,主動向警方說明,但因警方已開出機車失竊的報案三聯單,男大生仍被依竊盜罪函送,借車竟變成偷車。
《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竊盜罪的條文與一般條文(例如毀損罪)的不同處在於,此類財產型的犯罪行為,法律另外要求行為人在故意以外,還必須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所謂「意圖」就是在1.知道這是別人的東西;2.有意識的情況下拿走別人的東西;3.有將東西占為己有或使他人占為己有的目的,即在一般犯罪故意外,再附加的犯罪主觀要件。
舉例來說,甲、乙打賭,約定輸的人要騎丙的腳踏車繞校園一圈,或是甲用餐後發現下大雨,順手拿起店外傘桶中丙的雨傘到對面公司取傘後,再回餐廳裡接乙回辦公室,同時將傘放回傘桶。甲未經所有權人的同意而擅自使用丙的物品,甲當然有不告而使用他人物品的故意,但是甲並沒有將物品占為己有的目的,因此甲並沒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的意圖。雖然甲的行為不當,但這種不當的行為尚未達到刑事法律上所要處罰的不法程度,不成立竊盜罪。
或許有人會說丙並未同意甲使用,如果只要甲返還就沒事,那麼以後大家是不是都可以隨手取用他人的物品,社會秩序該如何維護?即便甲的不當借用行為雖然不適用刑事法律,但還是可能有民事法律責任對所有權人的損失有賠償義務。
倘若新聞中的學生真的誤認車輛,又正好可以啟動,導致誤騎他人的機車。按照前面的說明,由於該大學生並沒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的意圖,行為自然不會構成竊盜罪。或許讀者又有疑問,如果學生的行為不構成竊盜罪,為什麼警察還要移送偵查機關呢?警察機關只有行政權,沒有就行為是否觸犯法律或決定國家對於此種行為是否進行追訴、處罰之司法決定權,因此警察機關仍須將犯罪嫌疑人移送給具有司法決定權的檢察機關或法院,由其對行為人的行為作判斷,決定以不起訴處分或是無罪判決來決定犯罪嫌疑人之行為並無處罰之必要。(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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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雅譽,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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