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判決認定華南銀與工銀租賃6名職員與何宗英共犯鼎興牙材詐貸案。(資料照/記者羅志華攝)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鼎興牙材負責人何宗英和財務主管江美玉,先前已因詐貸37億元,被分別判刑18年、22年,檢調另外查出,何、江在華南銀行、工銀租賃員工協助下詐貸,導致2間金融機構呆帳逾5億元,台北地院15日一審宣判,依《銀行法》共同背信等罪,判工銀租賃前董座許明郭等2金融機構7人有罪,各處徒刑3年9月到8月,何、江則各再判刑9年2月。
何宗英因公司財務周轉問題,從2008年開始與財務主管江美玉等幹部商議,向平常有業務往來的牙醫借用支票、製造假交易紀錄,向銀行及租賃公司陸續詐貸322次,直到頂興牙材在2016年出現跳票,詐貸案曝光,累計犯罪所得達37億元。
何宗英和江美玉2人已因詐貸案遭北院判刑18年、22年,目前上訴高院中,檢調另外查出,何宗英涉嫌違反關係人授信限制,利用與華南銀行高層的姻親關係,以不足擔保品向華南銀、台灣工銀租賃貸款,結果造成2金融機構鉅額呆帳無法清償。
案經北檢另案起訴後,北院15日再依共同背信等罪,判何、江各9年2月,涉案的華南銀行長安分行前後任經理葉慶瑞、陳麗華等5人各判1年8月到3年7月徒刑,工銀租賃前董事長許明郭、總經理葉銳生各判8個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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