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工程師發現妻子外遇,心碎不已,向破壞婚姻的小王求償100萬。(示意圖/pixabay)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竹科一名人妻與飲料店小鮮肉發生婚外情,他的丈夫不滿辛苦經營15年的婚姻遭受破壞,向年收僅有他1/4的研究生求償百萬。法官調查,認小鮮肉雖未被抓姦在床,但依民法定義,確實已有破壞他人幸福婚姻、侵害他人配偶權的行為,考量雙方經濟、社會地位,判賠45萬。
工程師劉男(化名)向法官表示,與妻子結婚多年、育有2子女,去年1月開始妻子到竹科附近某家手搖茶店打工,自己則在9月間收到陌生簡訊,提醒他妻子與一名小鮮肉出雙入對、共同過夜,他查妻子手機,才發現兩人早交往了數月。工程師說自己非常痛苦,每晚靠著安眠藥渡過,若不是為了2個孩子,早就想不開了,因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向鮮肉小王求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鮮肉小王否認與人妻交往,更對法官表示,劉男提出的對話簡訊可能經加工偽造,且辯稱,即使截圖真的是自己,但對話中也沒辦法證明他知情「人妻」身分,或是有實際交往。
劉男提出妻子與小王對話,「和我老公吵架了」、「老公他昨天說我最近都太晚回家了,他很累 ,因為他在處理所有的家事和小孩 ,所以他累了」、「我要妳知道 ,我愛妳的 ,沒有妳會很空虛」。
其中還有描述、模擬對方性愛姿勢,如「用手揉我的蛋蛋袋,妳是躺的,不過屁股被抬高了一點,所以是有點由上往下的,我還想過火車便當,就是我站著,把妳面對我整個抱起來,妳的腳掛在我手上」、「可以把我抱起來很棒,爆幹棒,應該很爽,舒服」、「下次抱起來爆幹」,皆足以證明鮮肉小王明知劉妻為已婚身分,卻仍與其交往,再由對話內容與飲料店班表交叉比對,認鮮肉小王的辯詞並不足以採信。
法官認,基於民法中明文,婚姻當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互相協力保持圓滿安全及幸福,並將互負誠實視為婚姻契約義務,倘若有任何一方破壞,即屬於違反婚姻契約,侵害他方權利。
而所謂配偶權,則是指在婚姻契約下,擁有對方互負誠實的權利,若另一方與他人交往,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動搖婚姻生活幸福,既造成一方精神上痛苦,自然得以依法請求賠償,且侵害配偶權並不僅限「通姦行為」,倘若超過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也達破壞婚姻行為。
法官審酌,劉男為年薪未破百萬的工程師、名下有數筆不動產,而鮮肉小王則為研究生、年收未滿20萬,名下無財產,考量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等情況,認劉男請求100萬賠償金額實在過高,應以45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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