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友辰/隔離或復歸?精障者刑事處遇困境

2021年9月26日發生於屏東的超商女店員遭挖眼不幸事件,震驚全台,因行兇者疑似精神障礙者,使各界再度關注司法監護制度的缺漏問題。本次修正草案行政院提出的解方是「延長監護年限」,必要時每次可延長3年,由於延長次數未設有限制,受處分人恐將面臨長期,甚至終身監護的可能。此種採取社會排除的作法,遭到民間司改會等團體召開記者會批評違憲。

監護處分為保安處分的一環,根據《刑法》第87條第3項規定,我國現行監護處分期間最長為5年,時間一到,即須結束監護並返回社會,草案不定期限的監護處分宛如「無期徒刑」,易流於「以治療之名,行監禁之實」,這是不人道的,不僅有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PRD)的精神,其法律的手段跟目的也不符合比例原則。

筆者曾在2018年12月20日以「壞人或病人?監護處分能減少精障者再犯罪?」為題投書,強調監護係保安處分並非刑罰,其期限的長短應由法官參酌專業鑑定,若法定5年期間無法滿足治療之需求,贊同修法在必要時延長3至5年。也就是說,加上原本的5年,將監護處分上限提高到10年,使其更具有彈性。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解釋理由書認為:「對受治療者長期施以強制治療,於制度上所應具備之配套機制或措施,包括實體面與程序面,均應以受治療者得以重獲自由、復歸社會為核心指標。」並進一步揭示:「就實體面而言,立法者對於經長期治療仍未達到或無法達到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治療目標之受治療者,尤應檢討引進多元處遇措施,以輔助或補充常態治療程序,作為受治療者復歸社會之準備。就程序面而言,……施以強制治療達一定年限時,是否繼續施以治療,應由法官重為審查決定。至法官審查之頻率,應依強制治療期間之長短而定;強制治療期間愈長,由法官定期審查之頻率即應愈高。」

由此可知,對精障觸法者所為的司法處遇,仍應朝向以「社會復歸」為目標,而非採取永久隔離的作法。監護處分執行期間越長,對人身自由的干預越嚴重,應增加法官介入審查的頻率,故建議《刑法》第87條另增訂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由法官評估是否仍有繼續執行監護處分的必要性,若執行達5年者,提高頻率為每半年評估一次,以維護受處分人的權益。

其次,筆者在前文曾呼籲,隨著刑事程序的進展,在各重要階段即應與精神衛生體系共同合作,讓精神障礙者可提早接受治療,以免欠缺治療性之羈押及冗長的審判程序,加劇其病情。此次《刑事訴訟法》草案增訂刑事程序中的「緊急監護」制度,明確規範偵查中及審判中緊急監護的要件及期間,暨其聲請、審查、延長、救濟等相關程序,以兼顧被告訴訟權益的保障及社會安全防護的需求。

同時,鑑於偵查中監護處分聲請案件的審核,具有時效性、專業性與中立性的要求,並配合修改《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擬由專業相當的法官組成審查專庭,可望與既有監護法制接軌,值得肯定。惟實務運作上,如何在短時間內完成專業鑑定,此應與《精神衛生法》配套立法,尤屬重要。如能建構檢視整體精神衛生防護網,由衛生福利部提供立即而周延的精神鑑定資源、執行期間的評估及專業治療,才不會使緊急監護修法的美意落空。

據報導,日前衛福部已決議,將針對有暴力前科,被判決監護處分的精神病患,籌設「司法精神病房」,由法務部派員戒護,收置高暴力風險的精神病患。然而,不論是設置司法精神病院或病房,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告終有離開監獄或司法精神病院的時刻。為避免受處分人於監護處分期滿回歸社區後,當地主管機關未能即時因應接納而引發社會問題,《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正草案新增檢察機關應於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前二個月內,召開轉銜會議,將受處分人轉銜與當地衛生、警政、社福、教育、勞動主管機關,由各該主管機關依職權提供資源,以無縫接軌,協助受處分人回歸社會重建生活。

總統蔡英文曾在2020年就職演說提及要把社會安全網的漏洞補起來,強調:「精神疾病、藥癮與家庭暴力等問題,不只是個人或家庭的事,更是政府的事。當家庭無法妥善照顧這些患者時,政府就有責任介入協助。」對於近年來精障犯罪者所引發的爭議,不能把責任全部推給個別的鑑定醫師、法官或檢察官,政府應展現決心,就上開法規作全盤檢討修正,縱向整合精神醫療照護與刑事處遇系統,橫向建置相關配套連結,以有效補強社會安全網且防範於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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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著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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