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男去年5月跟朋友到某音樂商旅唱歌,找來傳播妹伴唱,卻對女子上下其手、要求陪睡。(示意圖/記者許力方攝)
記者沈繼昌、柯沛辰/桃園報導
桃園市朱姓男子去年5月間跟黃姓與吳姓友人到某音樂商旅唱歌,席間找來傳播妹陪唱,卻伸出鹹豬手,撫摸其胸部與私處。期間,吳男要求陪睡遭拒,一旁的朱、黃等2人認為女方「不給面子」,黃隨即鼓譟大喊「打她」,不料朱男竟真的動手。桃園地院審理時認為,朱男是累犯,因此依傷害罪判處5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30歲的朱姓男子去年5月12日晚間7時許,夥同黃姓與吳姓友人到桃園市某音樂商旅開唱,黃男找來傳播妹陪唱同歡,但吳男違反女子意願,不僅伸手撫摸其胸部與私處,還要求女子上床。
女方拒絕後,旁觀的朱男與黃男心生不悅,認為女方不給面子,黃男當即慫恿大喊「打她!打她!」而朱男也真的動手攻擊女子臉部等處,並將人推倒在地,導致女方頭皮有2公分撕裂等傷勢。
事後,女子到醫院驗傷並向桃園市警局刑大報案提告。吳、黃2名友人遭傳喚後,立刻「出賣」朱男,證稱朱男有動手毆打傳播妹的事實,也曾看到2人爭吵,而且傳播妹被打後還以衛生紙包紮頭部。朱男眼見鐵證如山,也在檢方複訊時坦承犯行。檢方偵辦時,查出朱男還有傷害等前科,5年內再犯屬累犯,因此建請法院加重其刑。
法官審酌,朱男僅因細故糾紛即逞兇傷人,惡性非輕,兼衡其高職畢業教育程度、從事服務業,犯後迄今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止紛爭之犯後態度,被害人所受傷勢輕重程度等一切情狀,近日依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其餘吳姓男子所涉強制猥褻罪與黃男涉嫌教唆傷害他人罪則另案審理中,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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