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臉風暴》蘇巧慧/深偽技術犯罪防制有立法的必要

2021年10月20日 17:24

● 蘇巧慧/立法委員

科技帶來進步、發展,也帶來破壞、毀滅,是福是禍,端視人類如何應用,最近引發爭論的合成媒體——以人工神經網路技術為基礎的深度偽造(Deepfake,以下簡稱深偽),就是一例。

深偽技術應用廣泛,包括影像創作、人機互動、醫療研究、牙醫及美容治療,從娛樂事業到醫療健康不等,但其夾帶的風險高,負面作用也大,不但可能影響個人、社會,甚至危及民主政治的運作。且深偽技術不斷進步,即使一張照片,也足以變造為影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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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電視台以「深偽」(deepfake)電腦合成技術製播搞笑版女王耶誕文告影片。(圖/翻攝自YouTube/Channel 4、The Royal Family)

但不幸的發展是,根據美國資安業者推估,九成以上的深偽技術產品都是未經當事人同意而變造的色情影片,其中,超過九成的受害者是女性。台灣日前爆發一名YouTuber利用深偽技術,將名人臉部圖像移植色情影片,販售牟利,才讓大眾注意到這種新興犯罪樣態,而輿論也開始檢討現行法規的不足。

管制深偽是全球趨勢

從國際動向來看,對深偽技術的管制,是必然的趨勢。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在2019年就指出,深偽技術可能會危及人權、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等,倘深偽技術內容侵犯前述權利,其著作權即不受保護。歐洲議會在今年中,有感於深偽技術的濫用,對個人、社會、經濟及政治都有負面影響,特別呼籲各國就法規面探討現有法規的不足與落差。

深偽技術濫用,標的多數就是個人肖像、影像。現今各國對肖像保護雖無一致共識,但普遍認為,肖像是人與人的區隔,是個人所有,因此,保護肖像也是保護個人生活的一部分(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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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偽技術濫用,標的多數就是個人肖像、影像。(圖/pixabay)

2009年,歐洲人權法院在裁決中就宣示,保護自我肖像權之權利,是人格發展的必要條件,並預設了個人控制自我肖象的權利。因此,就法理而言,未經同意而以深度偽造技術使用他人肖像、影像,即侵犯他人權利,構成違法行為。

但與一般犯罪結果不同的是,一旦深偽技術變造的性私密影像進入社群媒體,幾乎就無法刪除、抹滅,這對受害人而言,等於是一生要與犯罪結果共存,其衍生之創傷、苦痛,實難以想像。

Deepfake性犯罪如何管?

我國對性犯罪之防治,在性侵犯部分,除刑法訂有妨害性自主罪專章,並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犯罪行為依情節輕重分別量刑,但惡意接露性穩私之侵害行為,僅得依刑法妨害風化罪(第235條)或妨害名譽(第310條)論處,其量刑極輕,與受害人所受創傷相比,實不成比例。

參考其他國家法例,筆者因此在立法院也提出《性隱私侵害防制條例草案》,凡未經同意以錄音、照相、錄影或以他法紀錄他人之性隱私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下罰金。未經同意將他人性隱私資訊內容傳送予特定第三人,或以他法供特定第三人觀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報復或毀損他人名譽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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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隱私侵害防制條例草案》已一讀付委。(圖/翻攝自Facebook/蘇巧慧)

將來上述草案審查時,立法院應可參考美國維吉尼亞州2019年作法,將深偽技術變造他人性影像內容,視同他人性穩私,一併列入規範,從重處罰。

除了色情影像外,在政治領域中,用深偽技術製造內容來打擊政敵、影響選舉,已有多例,而且顯然發生作用。美國加州及德州已分別立法禁止在選舉前散佈深偽技術內容,以防止選舉遭不當干預。另外,深偽技術也可能用來干擾金融、經濟。因此,包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著作權法等,也應一併檢討改正,以補正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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