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明清/律師、數位女力聯盟常務監事
近日已聲明引退的百萬訂閱Youtuber小玉涉嫌在網路上將女性、男性的臉部接移到色情影片上,並藉此出售牟取不法利益,造成社會大眾之震驚。然而Deepfake技術已越來越成熟,甚至年輕人已得透過APP程式做一些簡易變臉作為娛樂或影像拍攝之用。
隨著科技技術發展迅速,得以預見未來「遭換臉」之被害人可能只會越來越多,但我國法律現今是否有辦法遏止此種行為,又被害人遭遇此種侵害時,又能依據現行法律獲得何種程度之保障,筆者試著透過分析現行法律制度以釐清現行法制方面之窘境,以及提出未來修法之綿薄建議。
「Deepfake」換臉影片沒有明文處罰 現行法律令人混亂
所謂Deepfake中文稱為深偽技術,又稱深度偽造,也就是通過交換兩張圖像的人臉達到偽造身分之目的,此種行為隨者技術的成熟,已開始擴展到色情影片及假新聞上,透過將特定人物之臉孔接移到另一部圖像上,以滿足性幻想或者散佈不實訊息之目的,嚴重影響到該特定人物之名譽及肖像。
雖然現行我國對於此種侵害可以依據刑法第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究責,然而兩罪最重刑度均在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之量刑大都可以易科罰金免除牢獄之災,也導致此種犯罪無法有效遏止。因此也不難想像為何小玉第一次在檢察官命50萬元交保,而無法籌措到保金時,檢察官會降為30萬元交保,因為本罪刑度本來就不重,在沒有明顯有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情況下,交保也只是不令人意外的結果。
▲網紅小玉涉賣變臉不雅片,因刑度不重得以交保。(圖/記者黃彥傑攝)
而上開刑法條文法益適用上也很混亂,舉例來說,遭受換臉的被害人,如果是臉部換到色情影片並被散佈,雖可依據刑法第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提告,然而刑法第235條是一個保護社會法益的條文,也就是說國家會處罰散佈猥褻物品是因為這些猥褻物品不堪於大眾之耳目。
換句話說,國家會處罰加害人是因為加害人散佈了一個不堪於大眾之猥褻影片,而不是為維護被害人之名譽,這就導致被害人會心生疑惑,到底國家是為了維護我個人才處罰加害人,還是因為加害人侵害了大眾才處罰,而自己只是一個附帶維護的對象?其實會造成這樣的現象是因為現行法律並未有針對這種Deepfake行為直接處罰的明文規定,因此只能從現有的法律挖一個來處罰。
追查數位性暴力難有進展
以上都還只是法律處罰方面的問題,程序方面的問題反而更大,假設今天一位被害人在網路上發現自己遭受Deepfake的侵害,急忙跑去警局報警,首先就會面對第一個重大難題「加害人是誰?」,因為Deepfake的侵害一定都是透過網路上進行,網路又具有高度的隱密性,現行加害人可能透過Twitter、Telegram社群軟體做交易或散佈,但這些社群軟體可能都由境外公司所管理,就造成調取加害人資訊的困難,在無法確認加害人之情況下,警方也無法做出有效的偵查,造成案件只能懸在那邊,毫無進展。
縱使抓獲加害人,以現今社群網路容易造成吃瓜群眾看熱鬧心態,被害人擔憂站出來,反而遭遇更進一步的羞辱,也是為何小玉事件之前,幾乎沒有被害人站出來,而在小玉事件後也只有寥寥數人出來提告。
▲為了避免受到第二次傷害,過去Deepfake事件被害人鮮少站出來。(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況且現今對於數位性別暴力被害人之程序保障並不週全,像情侶之間因為分手不滿而散佈一方之性愛影像到網路上,又或者是本件Deepfake侵害,當事人遭遇侵害的情緒並不亞於性侵害、性剝削的被害人,但如果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沒有性侵害、性剝削等情況,一般只能回歸到一般刑法規範,造成檢警甚至法院都只能透過一般程序進行偵查、審理。
換言之,此類被害人無法獲得如性侵害、性剝削被害人可以享受匿名保護、媒體不得揭露被害人之身分,以及偵審程序獲得適當之隔離保護,從而大大影響此類被害人站出來的勇氣。
政府應將規範修正的更完善
行政院雖已於今年2月發布「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然而所公布的定義與類別,仍有不夠清楚、缺乏彈性之處,可能造成許多數位性別暴力遊走在模糊地帶,不利於保護受害者,因此筆者也呼籲未來針對這類型的行為,仍需立法明確犯罪態樣,雖然近年行政部門有討論在刑法上增設條文以將此部分行為入罪化。
然而就如筆者前面所提到,此種不單是法律處罰方面的問題,還涉及到被害人保護等程序事項方面,因此就此部分筆者認為可以參考民間團體所草擬的「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以專法的方式將數位暴力明確化定義,並搭配被害人程序保護、預防下架等規範,如此一來既可以適當保護被害人,第一線執法人員在處理此類型之犯罪也有明確規範可遵循。也建議比照美國維吉尼亞州將之列為未自願色情禁制範圍之一,並提升罪責相當之刑度,如此才有可能改變社會之風氣,以防範此類犯罪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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