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宣布:罷免案通過 陳柏惟7天內公告解除職務

▲立委陳柏惟罷免案,陳柏惟向支持者鞠躬道謝。(圖/記者林敬旻攝)

▲立委陳柏惟向支持者鞠躬道謝。(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董美琪/綜合報導

中選會今晚宣布,第10屆立法委員陳柏惟罷免案投票結果,根據台中市選舉委員會開票統計結果,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該罷免案投票結果為通過,中央選舉委員會將於28日舉行委員會議審查該罷免案投票結果。

中選會表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1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立法委員罷免案投票結果,應由該會審查,並於投票完畢7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又依同法第90條規定,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立委陳柏惟罷免案通過,陳柏惟準備上台向支持者道謝。(圖/記者林敬旻攝)

▲陳柏惟向支持者道謝。(圖/記者林敬旻攝)

中選會指出,第10屆立法委員(台中市第2選舉區)陳柏惟罷免案,投票人總數為29萬4,976人,投票人數為15萬2,567人,投票率為51.72%,有效票為15萬1,332票,其中同意罷免票數為7萬7,899票,佔51.48%;不同意罷免票數7萬3,433票,佔48.52%,無效票為1,235票,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投票結果為通過。

中選會說明,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規定,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4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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