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圖為屏東地方法院。(資料照/記者陳崑福攝)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黃姓醫師在拍賣網站張貼公會晚會活動受贈一瓶馬祖頂級陳高,他上拍賣網站標售1200元,被屏東縣政府依菸酒管理法開罰1萬元,他以非要販賣,只是要提供給受贈者參考訴願遭駁回,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法院審理認他如非非要販賣,不必大費周章同時刊登廣告於2 網站上供人參考,駁回他訴訟,還可上訴。
黃姓醫師遭民眾檢舉於2020年9月7日起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馬祖頂級陳高88窖藏5年」酒品1瓶相關訊息,網頁畫面並顯示酒品照片、酒品名稱及售價等而供不特定人瀏覽選購,被認定係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方式販賣酒品,於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 項規定有違,被屏東縣政府裁罰1萬元。他不服訴願遭駁回。向屏東地院提起行政訴訟。
黃醫師訴訟說,該瓶酒是牙醫師公會晚宴受贈而來,因全家均無飲酒的習慣,且不知酒品不能於網站販售,遂上網拍賣,然其真意並非要販賣酒類,只是要登廣告在拍賣網頁上面供給其受贈之對象作參考依據,他並無販賣酒品的真意,嗣經助理提醒後,伊認為有違法之 虞,旋即下架一家網站販售資訊,並將系爭酒品贈予助理,卻不慎遺漏另一家拍賣網站的販售資訊,2個月後他才想起此事並立即下架,這段期間,並未有人檢閱系爭酒品販售之相關資訊。
他說,當時曾向縣府人員表明未曾因此牟利,酒品數量亦僅有1瓶,更為初犯,不料原處分機關未慮及此節,其處分不免毫無彈性。再者,法院判決常見帶有條件之緩刑,行政機關何以僅能依法行政?顯見行政機關係有權得以衡量裁罰,詎原處分機關應為而不為,刻意忽略有利於行為人之事實,原處分即有所違誤,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法官審理認為,國內對於酒類、菸品不得販售與青少年之規定已行之有年,且於一般超商、雜貨店購物時,如有貌似青少年之人擬購買菸、酒產品時,店員均會要求其出示證件以辨年齡亦屬眾知之生活經驗,店鋪櫃台或明顯處亦均會張貼相關告示,社會大眾對上開規定之相關具體法律、法條或未有明確認識,然就菸、酒類商品販賣對象有所限制,政府並嚴禁青少年取得之情,應已深植一般民眾日常生活觀念中。
法官說,黃男從事醫師行業,屬社會高學歷菁英,智識自較一般民眾為高,社會履歷豐厚,實難諉稱不知相關規範業已頒行有時,本件所為即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自不能免罰。且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規定之適用,「按其情節」,係指受裁罰者因有特殊情事而不知法律規定,即有減、免罰責必要,如不識字、未受教育,黃男智識程度之高而理應週知相關法律規範已說明如上,自無但書規定適用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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