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法官判決,允許A某不用摘除子宮,就能將性別從女性訂正為男性。圖為2017年首爾同志遊行。(圖/達志影像)
記者羅翊宬/編譯
南韓「變性士官」卞熙秀(변희수,音譯)年僅23歲便輕生身亡,引發社會對跨性別者服役與相關權益的關注。一名20多歲的跨性別者(女跨男)從16歲起便認同自己是男性,儘管他未摘除子宮、卵巢,卻還是於2019年向法院要求更正性別,原本一審遭駁回,然而二審卻取得勝訴,該場判決在南韓性別平權史上具劃時代意義。
根據韓媒《朝鮮日報》,該名跨性別者A某於2000年出生時,其生理性別為女性,不過他從16歲、就讀國中3年級時就自認為男性,2018年起被診斷為跨性別者,開始注射男性賀爾蒙治療,並接受兩側乳房切除手術,開始以「男性」的身份生活,隔年(2019)12月他向法院要求,希望能將家族關係謄本上登記的性別從女性訂正為男性。
一審法官於去年4月駁回A某的申請,「在性轉換(跨性別)醫療手段中,雖A某以接受乳房切除手術,但卻尚未摘除子宮、卵巢,還是具備女性的身體部位要素。」
不過水原家庭法院家事抗告2部(二審)卻做出與一審完全不同的判決,允許A某訂正其性別!法官表示,「要求其接受子宮摘除手術等以不可逆手段除去生殖能力,其實恐怕成為強迫其透過損傷身體完整性,來達到被(外界)承認性別傾向的一種手段,導致過份限制其自我主導權、人格權、身體部位不願被毀損的權利。」
法官解釋,「申請人(A某)對於現在能以男性化的模樣生活感到相當滿足,幾乎不可能希望重新回到女性生活。雖然難以認定其完全喪失女性生殖能力,但並沒有相關事證能顯示其跨性別成為男性後,在身份與關係的穩定上造成影響。」
其實,南韓大法院(最高法院)才於去年2月修訂性別訂正申請相關事務處理規範,外部性器官、是否喪失生殖能力、是否有可能再度跨回原生理性別等條件,從訂正性別時的「調查事項」轉變為「參考事項」,而這也與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勸告事項有關。據悉,國家人權委員會認為,將接受性別重置手術視為更正性別的必要條件,恐怕有侵害人權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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