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顯智/杜絕遊戲業者用不實廣告誘騙玩家 轉蛋法應明確規定

2021年10月26日 01:00

● 邱顯智/立委

今天, 高虹安委員邀請我和洪孟楷委員、 林俊憲委員以及 Dinter ,一起開了「推動轉蛋法立法,建立玩家與平台雙贏互信!」記者會。

為了讓更多人瞭解「轉蛋法」的爭議,就讓我來寫一篇短短的文章說明吧。

什麼是轉蛋?

所謂的轉蛋,在定型化契約上用語是「機會中獎商品」。

也就是說,玩家就和買樂透一樣,花錢買一個快樂。

啊不是,是買一個中獎的機會。

但是既然是機會,就有可能沒中獎。

問題在哪裡?

任何涉及機率的事情,大家都會很在乎三個原則:公平、公正、公開。

公平公正當然是基本款,公開則是確保公平和公正最重要的手段。

在轉蛋法中,最重要的就是「公開機率」。

而且不只是單純「宣稱」的機率而已,更要有機制檢核機率實現的狀況。

但是,現行「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條第4款只規定:「有提供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及中獎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經濟部還表示,範本只是建議業者「評估揭露機率可行性並主動公布」。

也就是說,只要把「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這句話寫上去就好,至於機率,可以寫可以不寫。

是在哈囉?

機率是機會中獎商品的重要內容,當然應該明示中獎機率,讓消費者有判斷要不要消費的依據。

事實上,為了轉蛋機率的問題,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曾在2018年和2019年開過記者會,主張應力求國內所有遊戲開發商、遊戲代理商公開手機遊戲付費轉蛋的機率,維護消費者的權益。遊戲廠商要標明中獎機率給玩家作為課金與否的參考,並在活動結束後公布中獎的人數與玩家名單,以免遊戲業者造假中獎事實,欺瞞玩家。

而且,在定型化契約中,建立明確的說明義務,也可以進一步更穩固地連結到業者的民事(因為詐欺或錯誤而締約)、行政(消保法定型化契約、公平交易法之不實廣告)甚至刑事(詐欺,不過有點難)責任。

邱顯智指出,只有明確的規定,才能杜絕業者遊走灰色地帶,不讓遊戲公司用充滿爭議的不實廣告等手段誘騙玩家消費。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左)呼籲政府應速訂轉蛋法相關法規。(圖/翻攝高虹安臉書)

機率不實 消費者能主張什麼權利?

如果因為機率標示不實,讓消費者陷於錯誤,甚至有詐欺的狀況,還可以依據民法第88條或第92條,撤銷購買虛擬商品的意思表示。

不過,為了確保消費者權益並避免爭議,經濟部應該考慮進一步在定型化契約中,明定如果業者確有不實標示機率的情況,消費者可以針對標示不實的部分「一部」解除契約。

為什麼要一部解除契約?

很簡單,玩家往往花了不少時間精力,在虛擬的世界中累積成就,甚至建立人際關係。

如果不寫清楚消費者可以一部解約,也可能發生遊戲廠商和消費者討價還價,讓消費者因為不想失去既有的遊戲成果和人際關係,因此選擇妥協的狀況。

可以依據消保法在七天內解除契約嗎?

另外,可能有人會問:能不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七天猶豫期」退貨?

因為「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有規定不適用解約權的合理例外情事(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定型化契約也規定解除或終止契約退還的範圍是「消費者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因此難以主張。

公平交易委員會要劃清楚不實廣告的紅線

最後,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如果不實廣告,可以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處5萬到2500萬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還可以繼續處10萬到5000萬罰鍰,罰到改善為止。

但是,也因為公平交易法的處罰可以到超級重,從調查到成立也有相當的門檻。

為了讓廠商和消費者知道界線在哪裡,我認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應該要提出行政指導,針對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21條的不實機率狀況,說清楚紅線的範圍。

只有明確的規定,才能杜絕業者遊走灰色地帶,不讓遊戲公司用充滿爭議的不實廣告等手段誘騙玩家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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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邱顯智」臉書,原標題「轉蛋法的問題是什麼?專業的意見來啦」。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寄editor88@ettoday.net,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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