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曝:當年降低罷免門檻修法疑違憲 繼續操作台灣沒未來

▲立委陳柏惟罷免案,陳柏惟向支持者鞠躬道謝。(圖/記者林敬旻攝)

▲台灣基進黨立委陳柏惟日前遭罷免成功。(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賴文萱/高雄報導

台灣基進黨立委陳柏惟日前遭罷免成功,民進黨人士紛紛拋出調整罷免門檻議題。對此,民眾黨高雄市黨部旗鼓鹽服務處主任劉家榮律師指出,當年降低罷免門檻的修法,應該有違憲疑慮,若不趕緊修法改變目前的罷免亂象,繼續操作罷免下去,民眾繼續割裂,台灣沒有未來。

近年來多場罷免案造成大眾的紛擾,台灣社會的意識形態更為深化對立。劉家榮律師表示,罷免制度在修法降低門檻後,淪為政治鬥爭的工具,感覺上好像變成看誰不順眼就發動罷誰,形成一股政治亂象。然而當年這個降低罷免門檻的修法,應該有違憲疑慮的!

劉家榮指出,根據憲法第7條明文:「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這就是俗稱的平等權帝王條款;憲法第171條第1項還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所以,立法院所制定出來的法律,不能與憲法牴觸。若從憲法位階這個角度來思考,他認為對於罷免總統副總統跟罷免其他公職人員的門檻,是應該要相同的。

▲▼台灣民眾黨高雄市黨部-旗鼓鹽服務處主任劉家榮律師對於「近年來多場罷免案」。(圖/記者賴文萱翻攝)

▲台灣民眾黨高雄市黨部-旗鼓鹽服務處主任劉家榮律師認為,當年降低罷免門檻修法有違憲疑慮。(圖/記者賴文萱翻攝)

然而,針對罷免總統副總統,是規定在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8項:「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至於罷免其他的公職人員,則規定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第1項:「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劉家榮說,大家不難看出罷免總統、副總統的門檻不同於其他中央、地方公職人員;他質疑,這樣對嗎?請問小英總統,您覺得罷免總統的門檻應該高於罷免韓國瑜市長嗎?應該高於罷免王浩宇市議員嗎?應該高於陳柏維立法委員嗎?一樣的問題問問這三位的答案呢?

▲立委陳柏惟罷免案通過,陳柏惟準備上台向支持者道謝。(圖/記者林敬旻攝)

▲陳柏惟遭罷免成功,民進黨人士紛紛拋出調整罷免門檻議題。(圖/記者林敬旻攝)

劉家榮表示,事實上,在105年修法前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規定:「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也就是說,在修法前,罷免總統、副總統的門檻是跟罷免中央、地方公職人員完全一樣的,這才是符合憲法的平等權。

他最後呼籲,如「罷韓、罷王、罷捷、刪Q,通通都違憲!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當初同意調降罷免門檻,違憲!」繼續操作罷免下去,民眾繼續割裂,台灣沒有未來!趕緊把違憲的罷免規定修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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