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投分局交通分隊陳姓警員騎乘警用機車,未注意路況與方姓騎士發生擦撞,更強制將對方車鑰匙拿走。(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誇張!北市北投警分局交通分隊陳姓警員,騎乘警用機車行經大度路3段交叉路口時,未保持車距,與方姓騎士發生碰撞,後座吳姓友人更受有右踝內側挫傷,豈料,陳員「球員兼裁判」命方男熄火,更莫名暴怒,拔出方男機車鑰匙不願歸還,事後方、吳對陳提告,士林地檢署偵結依妨害自由等罪將陳警起訴。
起訴內容指出,今年3月25日下午3時許,陳哲銘警員騎乘警用機車沿中央北路4段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大度路3段交叉路口時,未注意2車並行的間隔,貿然左偏,此時方姓騎乘機車後方搭車吳姓友人同向併行在陳警所騎乘機車左方,在待轉區,因閃避不及2車發生碰撞。
此時陳警竟命令方姓騎士熄火,方姓騎士在原地理論,但陳警卻突然暴怒,拔出方姓騎士所騎乘機車鑰匙不願歸還,直到其他員警到場處理,他才將鑰匙還回。
事後,方姓騎士與吳姓友人憤而對陳警提告,陳警坦承有與對方發生交通事故,且拔出車鑰匙,吳姓友人出庭也表示因為陳警騎車突然左偏,才導致雙方機車發生碰撞,更造成他腳踝受傷。
檢察官認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陳警雖是交通分隊警員,但同時是肇事當事人,倘仍可基於警員的身分要求方、吳2人出示證件處理本件事故,不免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對此方、吳應可拒絕出示證件,況且當時2人並無任何犯罪嫌疑,也無離開現場的舉動,反而主動報警尋求協助,陳警的「拔鑰匙」動作,難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盤查規定,故依過失傷害、強制2罪名起訴,建請法院分論併罰。
對此,北投分局表示,事故後北投警分局介入調查,依規定事項須通知士林警分局到場處理事故,陳警並未規定辦理,已予已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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