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風姓男子去年5月間與女友相約KTV歡唱,結束後佯稱送女友返家卻改道摩鐵休息,求歡遭拒怒毆女友,不顧其大喊「不要」硬上得逞。(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風姓男子去年5月間與女友相約KTV唱歌,翌日清晨結束離開時,風男佯稱搭小黃送女友返家,2人上車未久,風卻指示運將改道前往摩鐵休息,未料風與女友進入房間後發生爭執先毆打女友臉部成傷,又違背其意願下強脫衣褲,不顧女友大喊「不要」強制性侵得逞;桃園地院法官審酌風雖坦承犯行,但卻違反女子意願而為性交行為,行徑惡劣,審結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風姓男子與女友在去年5月9日深夜相約桃園市某KTV歡唱,10日上午6時許唱歌結束準備離開時,風男佯稱一起搭乘計程車送女友回家,女友不疑有他上車後,風卻指示小黃運將開往桃園市某摩鐵準備投宿休息。
未料進入房間後,風男與女友突起口角,風徒手毆打女友臉部成傷,女友衝入廁所以電話視訊向哥哥求救,隨後走出廁所,風男在違背女友意願下,強脫其外褲與內褲,不顧其大喊「不要」等語,以身體壓住女友後強制性交得逞。
桃檢在複訊時,風男坦承犯行不諱,受害女友與其哥哥則指證歷歷,警方則提供摩鐵監視畫面、女子手繪現場示意圖與醫院驗傷證明等資料佐證,檢方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嫌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法官審訊時,風男均坦承犯行,法官審酌風男為滿足自身性慾,竟不知尊重女友身體自主權與性自主意願,對女友為強制性交行為,嚴重戕害其人性尊嚴,造成身心受創,遭此性侵陰影恐終身難以抹滅,自應予以嚴懲;風男之辯護人則聲稱,被告已坦承犯行,且已獲得女友原諒等情,請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法官認為,惟念風男犯後坦認犯行,考量事發後已與女友達成和解並獲得原諒,審結依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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