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黨籍立委林昶佐。(資料照/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近年發生多起性隱私影像外流,或以性隱私影像為威脅或恐嚇,甚至以Deepfake技術,將特定人士臉部圖像移植到AV女優上的事件,引發輿論反彈。無黨籍立委林昶佐27日透過臉書表示,他已提出《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加未經同意外流性隱私影像、偽造或冒用他人身分之性隱私影像刑期,若意圖營利則加重刑期2分之1,且只要向特定人或多數人「提供」,包含特定少數人及私下一對一傳送,皆觸犯侵害性隱私罪。
林昶佐所提《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獲得跨黨派立委支持,包括國民黨立委廖國棟、徐志榮、民進黨立委范雲、賴品妤、吳思瑤等18人均參與連署。
林昶佐表示,現行法律無論是依妨害秘密罪、妨害電腦使用罪、散布猥褻物品罪或誹謗罪,最高刑期皆3年以下有期徒刑,各罪法定刑普遍不高,甚至可易科罰金,保護力根本不夠。因此,他提出《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侵害性隱私罪章,未經同意外流性隱私影像,刑期1年以上7年以下,且無法易科罰金;偽造或冒用他人身分之性隱私影像,刑期5年以下,以上若意圖營利則加重刑期2分之1。
該草案也規定,以性隱私影像威脅或恐嚇他人,根據不同意樣態,最高刑期刑1年以上7年以下,且無法易科罰金;明確定義性隱私影像範圍避免爭議;法院可要求網路平台或持有人限時下架或刪除性隱私影像,媒體亦不得揭露受害人個資,法院審理該案時需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等。
林昶佐表示,過往散佈猥褻物品罪,所謂散佈必須要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公開狀態,然而現在科技發達,無須「散佈」即可對受害者產生難以抹滅之傷害,故草案中明定只要向特定人或多數人「提供」,包含特定少數人及私下一對一傳送,皆觸犯侵害性隱私罪。
林昶佐強調,台灣已簽署的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應該落實公約的精神,全力消弭無所不在的性別暴力侵害,無論在現實、網路或其他數位環境中發生的行為,他會在立法院繼續努力,希望能儘速完成修法,保障所有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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