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案」馬英九批北檢嚴重侵犯人權 檢:勿影射做人身攻擊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圖/取自GOOGLE地圖)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圖/取自GOOGLE地圖)

記者陳崑福/台北報導

三中案一審判決馬英九前總統無罪,馬前總統發聲明指北檢既「入人於罪」又「嚴重侵犯人權」;曾參與三中案偵辦的成員發聲明稿澄清,指本案為單純的刑事案件,期待馬前總統尊重司法,勿以政治手段進行操作,並以影射方式做人身攻擊,以有利於我國民主法治發展。

馬前總統三中案一審判決聲明稿,主要內容有三:
一、「依《廣電法》規定,馬前總統出售中投等公司股權,完全符合國民黨及中投公司的利益」、「北檢強行起訴沒有拿一毛錢的人,這樣合理嗎?」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已於2014年8月以查無不法簽結本案,臺北地檢署又入人於罪」
三、「監委(108.12.18)調查報告指出,北檢偵辦馬英九三中案等案,涉違反偵查不公開等情,嚴重侵犯人權」

台檢高聲明全文如下:問題一:馬前總統新聞稿有謂「依《廣電法》規定,馬前總統出售中投等公司股權,完全符合國民黨及中投公司的利益」、「北檢強行起訴沒有拿一毛錢的人,這樣合理嗎?」

答: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思考下面四項議題:
(一)中影公司為何會於民國110年9月17日返還中華民國9.5億元及「梅花」、「八百壯士」等330部國片版權?
(二)中影公司還有多少有不當取得爭議之國家資產被賤賣或沒有追回?
(三)中影、中廣、中視公司還有多少以不相當價格賤賣財產所造成之損害,有關單位應該持續追討?
(四)「被告沒有拿一毛錢」和「不法暴利盡入他人私囊」在法律及國人的評價上有何不同?

1.中影公司為何會返還9.5億元及「梅花」、「八百壯士」等330部國片版權?
答:中影公司與黨產會達成和解給付之金額9.5億元及歸還330部國片版權,均為臺北地檢署三中案起訴書所查明中投公司出售中影公司股權時,所嚴重低估之不動產及未估算之影片價值。若非臺北地檢署起訴被告等人,中影公司是否會返還9.5億元及返還330部國片版權予國家,即有疑問?足徵被告等人確有賤售中影公司股權之背信犯行,亦可見臺北地檢署偵辦本案之正當性與必要性,始能為國人追回上述不法所得。

2. 中影公司還有多少有不當取得爭議之國家資產被賤賣或沒有追回?
答:
(1)中影公司名下其他涉有不當取得爭議之國家資產
中影公司名下所持有之新世界戲院、嘉義戲院、光華戲院、壽星戲院、臺中戲院、延平戲院等均係國民黨不當取得之日產戲院,屬於國家資產,此部分尚未返還。
(2)中影公司所有之三大不動產華夏大樓、新世界大樓及中影文化城於94年6月委託中華徵信所鑑價之價值合計共72.99億元,中影公司股權實際上被嚴重賤賣的差額應該更高。

3. 中影、中廣、中視等三中案相關公司還有多少以不相當價格賤賣財產所造成之損害,有關單位應該持續追討?
答:
(1)積極損害:三中案38億4932萬1438元(中視4億9430萬4397元、中影18億231萬5166元、中廣15億5270萬391元)、黨部大樓5億9712萬8278元。
(2)消極損害:中廣應收股款債權28億4530萬元
(3)總損害(積極加消極):72億9174萬9716元。

4.結語:馬前總統所為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賤賣三中股權之行為,表面上「沒有拿一毛錢」但「不法暴利盡入他人私囊」,兩者有何不同,國人自有公評。

乙、問題二:「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已於2014年8月以查無不法簽結本案,臺北地檢署又入人於罪」?

答:
1.2014年8月最高檢察署特偵組查無不法簽結本案的原因,是因為尚未查獲高達數百片的錄音光碟及相關交易文件資料,迄2017年間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查獲該項證物及調閱資料後,充分還原現場犯罪事實,始以該等新證據起訴。
2.如果馬前總統覺得無辜,應該即日起把涉案錄音光碟數百片,包括在光碟片中就交易過程馬前總統自陳「太荒唐」等講話,全面全程上網公開、主動提供全體國人檢視,如此即可真相大白。

丙、問題三:馬前總統新聞稿指出「監委(108.12.18)調查報告指出,北檢偵辦馬英九三中案等案,涉違反偵查不公開等情,嚴重侵犯人權」云云

答:經調閱監察院調查報告並未就北檢偵辦三中案指責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更無所謂「嚴重侵犯人權」乙事,此項無中生有的聲明稿實屬誤導視聽,殊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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