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怡青/德臻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性私密影像外流是近幾年來讓司法界傷透腦筋的犯罪,從大家熟知、最為傳統的偷拍影像在網路上流竄,到以性私密影像的散佈威脅被害人的色情報復,韓國N號房事件的大規模被害,在台灣也層出不窮,逐漸開始受人重視。
這兩年,因為技術發展成熟而開始「火紅」的深偽(Deepfake)被害,在不斷有人提出警告之後,終於爆發了大規模被害的案件,距離這個技術的開始廣為流傳,不過短短兩年。
犯罪行為簡單 傷害卻深遠
這類型犯罪的最大特徵就是,不論這些裸露或性行為的影是真是假,犯罪行為實施起來都很簡單(動動手指敲敲滑鼠鍵盤而已),也不會造成被害人生命、身體或財產上的實質性傷害,所以罪名很輕,但對被害人的名譽傷害卻非常的大。
在處罰行為人方面,以真實的性私密影像散布的狀況來說,主要是散布猥褻物品罪,即使是被偷拍最多是再加上妨害秘密罪;而散布猥褻物品罪最重本刑是兩年,妨害秘密罪最重本刑也只有3年,更遑論實務上對於這種案例通常都是罰金了事,縱使被害人鼓起勇氣出來提告、法院最後也判被告有罪,對被害人而言也沒有覺得壞人被懲罰了的效果,被害人也不會因為行為人被懲罰了就認為事情結束,因為你不知道,在網路的哪個不知名的角落,還會有誰繼續在散布這些影像。
▲網紅小玉涉賣變臉不雅片,不少名人都是受害者,而這些影片依然在散布造成傷害。(圖/記者黃彥傑攝)
更何況,提告等於是對外公開自己遭受了性私密影像的相關犯罪,這是一件很丟臉的事──這是性暴力犯罪的特徵,也就是除了指責加害人外,性暴力犯罪的被害人也是被指責的對象──,因此更不願意提告。
散布只會變本加厲 訴諸司法二度傷害被害者
深偽影像的被害狀態和真實的性私密影像外流是一樣的。
或許有人認為,既然被流出來的影像是偽造的,被害人會比較願意出面報警或是求助,但事實上,不管影像中的人是不是當事人本人,只要是與性或是裸露相關的照片和影片,網友都會有獵奇的心理,因此只要照片流出來了,事情被外界的人知道,被害人無論如何都會擔心知道的人越來越多,網友也會更想要找出來看個究竟,散布也就更廣;再加上縱使找到始作俑者或散布者,罪名也很輕;以及被害人受害後還必須花費時間與力氣去面對司法程序,被害人承受的心理壓力及最後藉由司法程序能獲得的結果完全不成正比。
在擔心影像繼續外流,遭受更多網友的批評與嘲笑 ,以及面對司法程序的折磨這兩方面的考量,深偽影像的被害人所受的心理壓力和折磨,和性私密影像外流的被害人是完全一樣的。
加重處罰有違憲可能性
有鑑於最近相關的案件越來越多,立法院也逐漸有針對此類犯罪制定法律之議。真實的性私密影像外流的犯罪還容易定義,深偽影像的被害因為是肖像的濫用,有可能是更多元的,因此該怎麼去訂定這種罪名的構成要件,也就更加困難。更遑論網路犯罪追究的困難性,這是全世界面臨的一個困難的課題。
▲議員黃捷也是Deepfake換臉不雅影片的受害者。圖為黃捷質詢高雄市政府法制。(圖/翻攝自高雄市議會)
在對於行為人的刑事處罰方面,有些觀點傾向較現在的散布猥褻物品罪更加重處罰,但個人以為加重處罰並不是一個最好的選項。首先,新型犯罪一律重刑化這個概念本身就值得商榷,刑法適用的最小化(除非被害人傷害巨大,否則儘量不動用刑法)是一個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此種被害人沒有受到實質性的傷害(如生命、身體、財產的損害)的話,以重罪或把人抓去關的方式來處理,並不是矯正此類輕微犯罪的最好的方式,更有「用大砲打小鳥」的違反比例原則而被認為違憲的可能性。
獨立成罪規範 影像無法刪除擴大傷害
但真實性私密影像的散布,以及深偽影像的製作,我個人認為仍然有另行獨立訂定一個罪的必要。這是種非常容易進行的犯罪行為,被害範圍也確實廣大,而且有別於一般類型的深偽影像被害,此類犯罪並非單純的肖像權侵害,更是標準的性別暴力甚至是性暴力,被害人所受的創傷,政府有必要加以重視,縱使只是對此種與性自主有關的肖像權法益的尊重作一個宣誓。
不過事實上,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被害人最關心的並不是行為人的處罰,而是刪除已經被公開的影像,以及停止此類影像的再散布。如前所述,被害人不願意利用司法程序訴追刑責,原因之一就是一旦被外界知道,散布的可能性反而會更高,所以多數被害人會傾向繼續隱忍。因此,除了明確規範刑事責任之外,網站經營業者的規制是更重要的課題,例如被害人發現被害後的請求刪除手續的簡便化、司法機關為此類案件發動偵查時的配合義務等,都是亟待法制化的問題。
有關這類型犯罪情節輕微,卻能造成被害人極大心理創傷的性暴力犯罪的因應及防治,我們仍然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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