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和少女小芬2人因發生性行為而導致小芬懷孕,未料在小芬產子後,黃男竟將兒子「打包丟棄」。(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Pixabay)
記者林冠吟/高雄報導
黃姓男子和少女小芬(化名)為男女朋友關係,2019年4月,2人因發生性行為而導致小芬懷孕,因小芬為未成年懷孕,黃男擔心小芬懷孕若遭通報,恐讓自己另涉的詐騙行為曝光,竟在小芬生下孩子後,將孩子「打包丟棄」。一審,法官判黃男徒刑9年、小芬6年,2人不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後,改判黃男7年6月、小芬則從輕量刑,改為有期徒刑1年。
黃姓男子和少女小芬2人為男女朋友關係,並在2018年一起加入詐騙集團,2019年4月,小芬因身體不適前往醫院就醫,才驚覺自己已經懷孕,醫院也依法通報;黃男得知上情後,和小芬兩人對於是否要將小孩生下,時有爭執,同時也擔心從事詐欺行為恐因通報而曝光,因此從未帶小芬進行產檢,亦未進行引產手術等,直到同年10月,小芬因感覺腹部疼痛,在廁所自行生下男嬰。
黃男得知小芬在廁所產子後,見嬰兒已出生,竟直接取出黑色塑膠袋,將男嬰連同胎盤、臍帶放進黑色塑膠袋內,並清洗廁所內的血跡,拎著塑膠袋向小芬表示「要去處理那個塑膠袋」後,便徒步行至高雄市小港區華山路、敬業路口一處少有人煙的工地,將嬰兒丟棄後返家。事發一個月後,2人在便利商店被警方攔查,警方經社工告知小芬先前已有身孕,但卻不見嬰兒,訊問後,2人才坦承,已將男嬰生下並丟棄,警方循線重返工地搜尋,卻未見男嬰或男嬰的屍骨,而男嬰至今下落不明,生死未卜。
一審,法官認為黃男在審理中多次以「處理」一詞指稱自己的行為,更一心只想推卸責任,藉口將嬰兒丟棄,而小芬更消極未阻止黃男將嬰兒丟棄,分別依成年人共同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與共同犯殺人未遂,判黃男和小芬有期徒刑9年和6年。
案件上訴到二審後,高雄高分院認為,由於無法證明嬰兒已經死亡,黃男和小芬2人的犯行屬於未遂階段,因此給予小幅的減刑。不過法官經查後發現,小芬犯後自首坦承犯行,且其原生家庭為單親,在隔代教養的環境中成長,導致小芬無論在智識能力、社會經歷或是原生家庭的支持能力等,均不如一般正常人,為弱勢族群,從經驗法則中來看,其未婚生子的應變能力與求助等均為不足,無法期待小芬在面臨變故時,可以做出正確、妥適的選擇,因此對小芬輕判改為有期徒刑1年;黃男則依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判其有期徒刑7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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