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桃園市開設整復診所的汪男前年5月趁女子單獨看診,不顧其反抗將她手臂與小腿綁在診療床上指侵得逞。(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曾有性侵前科的汪姓男子化身為整復診所負責人,前年5月間,女子到診所推拿,汪男見女子單獨一人,突然拉下鐵門,並將女子拉到診療床上,手臂與小腿都被固定無法動彈,汪男不顧女子反抗,摸胸、指侵得逞,女子事後向男友及友人求助,報警驗傷提告;汪男在檢方複訊時否認有性侵犯行,但坦承推拿時可能不小心碰觸其胸部與下體等語,法院審酌汪男犯行明確且為累犯,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汪姓男子在桃園市某地區開設整復診所並為負責人,前年5月4日中午,女子原本偕同友人到整復所推拿,因女子先到診所,汪男見女子單獨1人,遂拉下診所鐵門,並要女子躺到整復床上,汪男將女子手臂與小腿固定後,不顧女子反抗,摸胸、舔胸、指侵得逞。事後,女子穿好衣服驚恐不已,汪男竟向女子說,「等一下你朋友過來不要去報警,這樣對我們兩人都沒好處」等語,女子向男友與友人哭訴,隨後報警處理並到醫院驗傷。
桃檢根據女子驗傷診斷證明,女子外陰部、陰道深部、乳房等處採集檢體送鑑定,女子採集檢體均檢出同一男性Y染色體DNA STR型別,與汪之型別相符;女子兩側胸部及陰部均有微紅腫等情形,有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疑似性侵害案件證物採集單、性侵害案件驗證同意書、警政署刑事局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等報告,可補強女子上開供述之可信性,檢方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汪提起公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桃園地院法官審訊時,汪男仍否認犯行,辯稱拉下鐵門是怕有小偷侵入,對於女子指控其咬、舔胸部與指侵等情事,則坦承在推拿中可能不小心觸碰,以手撫摸胸部是為了要塗抹藥膏等語。證人則指證案發後曾見到女子哭訴,央求趕快把她載走,驗證女子事後確實恐慌及欲離開現場,擔心汪男自後追趕等。
汪男辯護人則聲稱,案發當日並未碰觸女子下半身等語,但汪在檢警訊時則供稱案發當日曾幫女子按大腿等語,客觀上已有不符。另外,汪男自承女子去廁所前已幫其塗藥在胸部,也有以手進入女子陰道等語,核與女子證述、驗傷診斷書及鑑定書相符,因此辯護人辯詞不足採信。
法官認為,汪男前因強制猥褻案件前科,遭判有期徒刑確定,5年內再犯屬累犯,審酌汪無視對女子之性自主權,利用女子對其信任,假借治療名義,使告訴人無從防備,而對告訴人上開強制性交行為,侵害其性自主決定權,對其身心造成相當傷害,且汪犯後否認犯行態度,迄今未認自己有何錯誤,未以積極之作為賠償女子,審結依強制性交罪,累犯,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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