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執行酒測勤務。(圖/資料照)
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屏東縣一名羅姓男子酒駕,測出呼氣酒測值高達每公升2.50毫克,一審被判6月徒刑,他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官認為,警方在羅男第一次受測後,雖發現結果超乎尋常,但未改用其他儀器重新測試,足以動搖酒測的「憑信性」,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因此改判無罪。
判決指出,今年4月10日晚間8時許,羅男在東港鎮某小吃部飲用啤酒後,於當晚9時許,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行經大利路、東新路口時,因搖晃蛇行被警攔查,並於9時44分許,測試呼氣酒精濃度2.50毫克(mg/L)。
屏東地院簡易庭認為,羅男曾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被判3月徒刑和50天拘役;這次又酒駕,可見其不知悔悟,依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羅男不服提出上訴。
▼酒測值示意圖。(圖/資料照)
屏東地院二審合議庭認為,本件酒測值2.5為法定犯罪標準10倍,在實務上已屬罕見。員警證稱,他在看到羅男酒測值2.5說出「阿娘喂」、「從來沒有看過超過2.5的數值」、「我覺得很高,太高了,我是有覺得怪怪的。」
法官認為,警方在羅男第一次受測後,雖發現結果超乎尋常,但未改用其他儀器重新測試,足以動搖酒測的「憑信性」;且一般人呼氣酒測值濃度達2.0毫克時,會出現「呼吸中樞麻痹、漸近死亡」及「無法開車」狀態,若濃度達2.5毫克時,則會「致死」。
法官勘驗警方秘錄器錄影發現,被告於案發時尚能理解警員的陳述,而與警員對話,並能依警方要求進行吐氣測試,無爛醉如泥、神智不清情形,更遑論有呼吸中樞麻痹、漸近死亡或致死狀況,故被告案發時是否已飲酒至呼氣酒精濃度2.5程度,容有可疑。
法官表示,本院尚無從對被告於案發時,以本案酒測儀器測得2.5毫克產生合理確信,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證據法則,判被告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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