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未打向燈「6分鐘吃9張罰單」 租賃公司不服提告...7張撤單

▲屏東地方法院             。(圖/記者陳崑福攝,資料照片)

▲國道未打向燈「6分鐘吃9張罰單」,租賃公司不服提告。上圖為屏東地方法院 。(圖/記者陳崑福攝)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一輛登記汽車租賃公司名下汽車,今年元旦行駛國道3號北向車道時,於231.5公里至260.5公里路段,未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被檢舉,國道警察隊開罰9張罰單,每張罰款3000元,公司不服,主張未依規定處罰,應全部撤銷罰單,法官審理,認為第一張罰單及第7張罰單外,其他7張撤銷,可上訴。

這家汽車租賃公司的一台汽車,於2021年年1月1日13時09分40秒至同日時24分許11秒許,行經國道3號北向260.5公里處、259.9公里處、258公里處、253.1公里處、252.6公里處、248.6公里處、233.1公里處、232.5公里處、231.5公里處時,因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變換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違規事實,經民眾檢舉後,為警開出9張罰單,每張罰款3000元,記違規一點。

這家公司不服,主張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1款規定,違規地點需相距6 公里以上並違規時間相隔6 分鐘以上,才可連續舉發,惟警方卻於同一路段間隔不到6公里,在6分鐘內連續舉發9張罰單,有違上開規定,且其中第9張違規行為,民眾舉發畫面品質不佳,無法判定確實有違規未使用方向燈情形,原處分應予撤銷。

法官審理,勘查相關跡證,認定除260.5 公里處、233.1公里處兩張罰單外,其他7張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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