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臨時工人首天上工到台北港的貨櫃橋式機內維修電梯防護網,卻被掉下來的電梯壓死 。(圖/記者陳以昇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台北港2019年發生一起工安死亡事故,黃姓工人首天上班施作「橋式起重機電梯護網鏽蝕更換工程」,陳姓工頭見飄雨喊收工,但敬業黃男想將手上工作完成再離開,此時電梯因不明原因突下落,導致他逃生不及,當場遭電梯夾擊死亡。審理期間,黃姓雇主賠償3百萬予死者母,對此,士林地院依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
欣揚治具公司黃姓負責人(37歲),承攬台北港北五碼頭的「橋式起重機電梯護網鏽蝕更換工程」,2019年7月28日透過蒲草公司派遣人員施作台北港承攬工程,但黃姓負責人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導致黃姓工人等人工作前,未確實設置防止升降機搬器(電梯)落下的安全設備與措施,釀成電梯落下危害。
事發當天,陳姓工頭看天氣漸陰且飄起雨,要求收工,但死者黃男在電梯井內使用乙炔切割防護網,敬業的他想將最後手上工作做完在收拾離開,豈料過沒幾秒「窟隆」一聲,其他工人快速從電梯井中跳出來,黃男卻遭滑落下來的電梯當場壓到,過程中更不斷呼喊林姓工人的名字。
▼黃男被掉下來的電梯壓死枉死。(圖/記者陳以昇攝)
在場潘姓工人稱,案發當時電梯遙控器是掛在電梯上方平台欄杆處,應該是林姓工人按下遙控器,才導致電梯啟動,同樣遭起訴的林姓工人則表示,自己當時走向3樓去蓋小金剛的插座,並不是他按壓電梯電源控制器。
合議庭認黃男身為雇主卻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及管理機制,並提供符合標準的必要安全設備以確保勞工之生命及身體安全,導致黃姓工人死亡,但考量他始終坦承犯行,且與死者母親達成和解,已賠償300萬元,盡力修復損害,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處4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
同為被告的林男因無積極證據證明是他操作電梯外接式遙控器使電梯下行,或死者在案發時不斷呼喊他的名字等,即擅加認定林有誤觸電梯遙控器導致被害人死亡事實,無法證明他犯罪,應予無罪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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