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陳姓男子當第三者遭判賠18萬元。(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陳姓男子2017年在網路上認識一名尚未離婚的李姓女子,雙方發生性關係,李女還因此懷孕,李女在離婚5個月後產下一子,李女前夫算了日期驚覺「孩子可能不是自己的」,憤而向陳男提告求償100萬元,陳男辯稱是李女隱瞞已婚事實,但法院審理時發現,陳男曾在李女父親要求下,曾簽下「李女離婚法律在訴訟期間,維持正常社交互動關係人際往來」的承諾書,顯見陳男早知李女已婚身分,因此判決陳男應賠償李女前夫18萬元,可上訴。
陳男是2017年7月在網路上認識李女,沒多久就發生關係進而交往,李女在2018年1月間與丈夫離婚,並在同年6月間產下一子,李女丈夫是在接獲戶政人員通知時,才知道前妻生了小孩,因兩人離婚前就感情不睦,懷疑李女還沒離婚就和別人在一起,經追查後,確認孩子的生父就是陳男。
陳男也坦承自己就是孩子的父親,但他強調自己和李女發生性行為時,不知道李女是已婚身分,李女前夫於是提告求償100萬元。
法官審理時,李女證稱和陳男2017年7月開始發生性行為,一開始沒告知還沒離婚,但發生性行為的隔天就和陳男說已婚,陳男好像不太高興可是沒多說什麼,她有告知陳男都回娘家住,正在辦離婚等狀況。
同年9月間,陳男在李女的住屋遇到李父,李父告誡並阻止陳男與李女繼續交往,並要求陳男簽下承諾於李女離婚法律在訴訟期間,維持正常社交互動關係人際往來的切結書。
法官審理後根據李女生產的時間推算,兩人發生性行為應是在2017年9月或10月,且陳男在9月簽下切結書,可知陳男與李女不倫時是知道李女有老公。
而李女在2018年4月時,曾傳送「和你認識的最初早就已經搬回家住,早就分居,也已經在辦手續,或許是因為自卑,或許是害怕異樣的眼光,…,所以只要有人問,我都說已經離婚了」、「並非故意欺騙,你就算不懂我的感受,也不能這樣誤解我,我不是你想像中那樣的人」給陳男,因此認定陳男早就知道李女已婚,已侵害李女前夫原配權益,判陳男應賠18萬元,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