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大家都搞錯!他開車臨停3分鐘內挨罰300 不服打官司再賠1次

▲屏東地方法院             。(圖/記者陳崑福攝,資料照片)

▲屏東地方法院 。(圖/記者陳崑福攝,資料照片)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劉姓男子開車臨停在機慢車道因不緊靠道路右側遭檢舉違規,被開罰300元,他認未超3分鐘,提出行政訴訟;法官審理指他誤解臨停3分鐘意思,駁回他的訴訟,另須支付300元訴訟費用,可上訴。

判決書說,劉姓男子於於2021年3月24日早上7時40分許,駕駛自小客車停放於屏東市勝利路與和平路段之機慢車道,因有「不緊靠道路右側臨時停車」違規情事而遭民眾檢舉,為屏東縣警方開出300元罰單。

劉男主張,他遭民眾以行車紀錄器的影片進行檢舉,但檢舉人只是途經該路段,經過時間最多僅5 秒,而他極有可能未達3分鐘即離開,且他的車輛已盡可能緊臨道路右方,並無不法,原處分顯有違誤,應予撤銷。

但法官審理認為,所謂「臨時停車」是指車輛因上下人、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3 分鐘,保持立即行駛的狀態。除非係接送未滿7 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始不受3 分鐘之限制,否則即屬「停車」,而非「臨時停車」;且將車停放在機慢車道,已明顯阻礙後方騎士行車動線,駁回他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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