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乃狄克號」在南海撞上不明物體。(圖/翻攝自推特/@new27brigade)
文/張競
2021年11月4日美國海軍第七艦隊公共事務部門,就美艦康乃狄克號海上碰撞事故案第三份聲明;依據美國海軍就本案第三份聲明內容,吾人可確認下列重要資訊:
第一、該艦艦長、副艦長與聲納士官長因上級判定負有過失,奉第七艦隊指揮官核定先行調離原職,並同時發佈人事命令派員暫代前述三員職務。從第二份聲明確認該艦碰撞對象後,到第三份聲明間隔3日,就解除現職人員職務以及選派暫時代理人員,在人事作業上所需期程來說應屬合理。
第二、就新聞稿內所述內容“Thomas determined sound judgement, prudent decision-making and adherence to required procedures in navigation planning, watch team execution and risk management could have prevented the incident.”第七艦隊指揮官顯然認定本案屬於航行計劃作業失慎,再加上實際航行階段值更班人員未能善盡職責,風險管控未遵循既定必要程序所致。但是由於目前沒有其他擔任潛航值更官之官員遭致解職,只有兼任航海官之副艦長遭致解職,應可判定發生碰撞案當時,極有可能係有副艦長擔任潛航值更官;甚或是當時該艦已發佈全員就位之特定部署,由艦長直接負責操縱艦船運動,所以才會沒有任何其他擔任潛航值更官之官員,必須承擔海上碰撞事故責任而遭致解職。
第三、但從字裡行間,吾人更可確認,該艦航行計畫在完成後,顯然並未通報上級先行核備;所以看不出有任何該艦上級指揮體系官員受到連帶懲處。因此該艦應當是在最初受命抵達任務海域後,再臨時接獲上級指示,在海上航行同時進行後續航行計劃作業,所以才會產生失慎情事。
第四、目前該艦僅有核心幹部遭致解職,但並未發佈將交由軍法體系進行司法調查與追訴刑責,或是單純採取行政懲處加以究責。依據新聞稿內容“USS Connecticut remains in Guam while undergoing damage assessment”觀察,判斷係應整個海事案件調查程序尚未完成,儘管初步責任歸屬業已判定,但肇事人員所應負法律刑責與行政懲處額度,必須與該艦受創程度有所匹配,如此方能符合司法追訴與行政懲處之比例原則,所以在新聞稿中尚無法看出此等面向之懲處狀況。
第五、對比11月1日由第七艦隊所發佈該案第二份新聞稿內容,當時已可判定康乃狄克艦碰撞對象,但直至11月4日發佈第三份新聞稿時,卻尚未完成該艦損害狀況評估作業,兩相對照恐怕該艦實際損害程度,會遠比目前各方小道消息所透露情況更為嚴重,否則經過如此長久時日,為何還要聲稱尚在評估損害狀況?
▲第七艦隊針對「康乃狄克號」的第三份聲明。(圖/翻攝自Commander, U.S. 7th Fleet)
第六、由該新聞稿內容最後聲稱“will return to Bremerton, Washington for repairs.”更可確認其損害程度已經超過目前進駐關島之潛艦修理母艦USS Emory S. Land (AS 39)所具備之機動遊修能量,【同級另艘潛艦修理補給母艦USS Frank Cable (AS 40)目前離開關島,在第七艦隊與第五艦隊防區實施機動支援遊修部署任務】因此才要返回康乃狄克艦母港進行深度維修。
第七、既然未來該艦將移泊至其母港進行後續維修,則從關島前往華盛頓州Bremerton如何運動輸運,就將是未來後續處理重要關鍵。依據該艦受損狀況到目前尚無法完全確認,要讓美國海軍高層承擔該艦自主航行風險,恐怕機率相對不高。假若要運用半潛船將該艦承儎運送回美國本土,目前全球能夠承接此項運輸生意企業,大家不妨看看下列清單
https://zh.wikipedia.org/wiki/半潛船
恐怕美國海軍先要倒抽一口氣,怎麼這麼多都是由中國大陸航運業所掌控,美國海軍從安全保密角度考量,打死也不會讓中國大陸航運企業來包這筆生意吧?
最後就要提到,假若真是要委由半潛船運儎回美國本土,該艦就要先確認其搭乘半潛船入塢坐墩之安全係數,若其艦底結構受損時,更要考慮其結構是否會在入塢坐墩後,將裂口扯開致使損害狀況加劇。此外推進系統反應爐停爐熄爐,這可是另外個麻煩事。但若不讓該艦停爐熄爐,恐怕半潛船業者也不敢承儎運送該艦。
總而言之,此項海事案件要完全落幕為時尚早,目前美國海軍咬緊牙關惜字如金,但小道消息早就亂傳滿天飛,但榮民伯伯「張爾摩斯」就是不聽任何非官方管道,透過媒體匿名放話消息,單純從這三份美國海軍新聞稿內容,再加上基本常識,就可以推估出許多資訊,而且都相當可靠可信;知識就是力量,判斷莫靠亂講,絕對有其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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