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李姓男子今年2月間邀約未滿12歲小六女童赤裸上半身同床共眠,事後遭女童家長提告。(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李姓男子今年1月間透過通訊軟體認識女網友,2人成為男女朋友,李明知女網友還在念國小,同年2月間邀約女童至其祖父住處,趁家中無人之際,李僅著內褲邀女童一起脫掉上衣同床相擁共眠,期間有親吻與擁抱等親密行為,事後女童家長獲悉後提告;桃園地院法官審酌李男沒有前科,且坦承犯行不諱,審結依對於未滿14歲女子為猥褻之行為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
檢警調查,年約20歲的李姓男子今年1月間透過網路臉書等社群網站認識未滿12歲女童,2人透過聊天交往成為男女朋友關係,今年2月28日晚間9時許,李邀請女童到其祖父住處聊天,晚間趁家中無人之際,李男先脫去自己衣服僅剩內褲上床,並邀女童也脫去上衣,兩人同床相擁共眠,期間有親吻與擁抱等親密行為。
翌日,女童返家後被家人責怪為何一夜未返家,女童坦承與李男同床共眠之事實,女童家人憤而向桃園婦幼隊報警提告,李男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嫌移送桃檢偵辦;桃園地檢署複訊時,李坦承犯行,女童則指證曾在其祖父住處同床赤裸上半身共眠等事實,檢方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向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法官審訊時,李坦承犯行不諱;法官審酌,李男明知女童是未滿14歲之女子,思慮未臻成熟,身心仍處於發展階段,竟仍逞一己私慾,卻予以猥褻行為,影響其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此外,李在警詢、檢方偵訊與地院調查程序均坦承犯行。
此外,法官審查李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認為因年輕識淺、一時失慮,審酌正值青年,法官認為經此偵審程序與刑之宣告,應當知所警惕,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審結依對於未滿14歲女子為猥褻之行為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機構或團體,提供13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課程4場次,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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