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女子向王姓男子承租房屋,未料卻不幸在今年年初上吊身亡,讓王男的房屋瞬間成為凶宅,怒向黃女母親求償200萬元。(圖/ 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冠吟/高雄報導
台南一名王姓男子將名下的房子,以每月1萬6千元的租金租給黃姓女子使用,未料黃女竟在今年年初上吊身亡,讓王男的房產慘成凶宅,無法順利出租出售,怒向黃女母親求償200萬元。不過橋頭地院審理後,卻發現黃女自殺後,王男隔月隨即再以同樣1萬6千元的租金,將房屋順利出租,難認王男有所損失,判其敗訴。
黃姓女子去年5月以每月1萬6千元的租金,向王姓男子承租公寓,未料黃女卻在今年1月於租屋處內上吊輕生,讓王男的房地產瞬間成為凶宅,主張其價值500萬元的房地產價值受損40%,怒向黃女母親求償200萬元。
庭審時,黃女母親則向法官表示,她雖然有陪女兒一起看房,但她一開始就不同意女兒租屋的決定,何況她也並未簽屬連帶保證人,熟料女兒入住後,其身心健康卻開始出現狀況,最終無奈了結生命,但房屋本身並未有任何物理性變化或損壞情形。
橋頭地院審理後發現,王男自房屋成為凶宅,怒向黃女母親求償100萬元的這段期間,均未將房屋脫售,客觀上難以認定其房屋因受到黃女自殺而造成交易價格貶損,且房屋之市場價格又因諸多原因進而影響其市售價格,何況王男自黃女自殺後的隔月,隨即以同樣1萬6千元的租金,順利將房屋出租,難認王男有何損失,駁回其訴求,判其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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