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姓男子自2019年起常會在小芳上學途中「偶遇」小芳,假借載她上學的名義,對她上下其手,累計得逞2次。(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林冠吟/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葉姓男子自2019年2月起,在前往茄萣運動公園的路途中,常會「偶遇」當時就讀國中的小芳(化名),進而多次以搭載小芳上學的名義,對她上下其手,完事後再拿500元給小芳,至少得逞2次。一審,法官依法判葉男有期徒刑1年2月,葉男不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後,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葉姓男子習慣在清晨騎乘機車前往茄萣運動公園,路途中常會偶遇當時年僅14歲的女國中生小芳徒步上學,葉男竟心生歹念,假意要載小芳去上學,趁機將手伸進小芳的衣物裡,對她上下其手,每次完事後再給小芳500元,累計至少得逞2次。直到小芳和學校老師反映,整起事件才曝光。
葉應訊時向檢察官坦承,他知道小芳為國中生,坦承曾用機車載小芳上學,並每天給予小芳500元,至於碰觸到小芳的胸部,則是只是轉身問小芳「有沒有吃早餐?」時不小心碰到其胸部,覺得不好意思才會給小芳500元,更直言若他真的猥褻小芳得逞,那小芳為何隔天還願意給他載?強調其絕對沒有強制猥褻的事實。
不過小芳卻向檢察官表示,她在2019年2月至6月間走路上學,是葉男在她上學的途中,頻頻要求堅持要載她上學,她不知道該如何拒絕,才會讓葉男載她去上學,而葉男有次還在途中將機車停放在路邊,轉身問她穿什麼樣的內衣,接著出手摸她的胸部,讓她當場愣住。
後續小芳因擔心在路上再遇到葉男,因而每天提早一小時出門,才未再遇到葉男,未料去年5月13日,小芳心想相隔這麼久了,應不會再遇到葉男,將出門的時間調回6點,不料卻再次遇到葉男,葉男同樣強烈要求要載她去上學外,這次還趁機把手伸進她的制服內,對她上下其手後,才將她載到超商,給她500元後離開;隔天小芳擔心再被葉男遇到,特意提早出門,未料還是被葉男堵到,這次葉男除觸摸她的胸部外,還將手伸進她的內褲,觸碰其性器官長達10秒,完事後再給她500元,讓她嚇到不知該如何反應,同時也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將被葉男騷擾的事情告知老師,才讓整起事件曝光。
▲葉男主張自己僅是不小心碰到小芳的胸部,上訴二審,不過不被法官採信。(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一審,法官認為葉男罪證明確,且小芳證詞前後一致,事後小芳更被診斷出罹患創傷壓力症候群與焦慮症等,依法對葉男量處有期徒刑8月和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葉男不服,上訴二審。
葉男向法官主張,除了小芳的證詞外,並無其他證據明確指出他有強制猥褻情事,儘管他曾不小心碰到小芳的胸部,但時間也僅幾秒鐘而已,應不足以侵犯到他人的性自主權,最多只涉及性騷擾。
但高雄高分院審理後指出,葉男當時為已滿20歲之成年人,而小芳當時穿著制服年僅14歲,葉男明知小芳為未成年人,卻仍故意對她上下其手,而且葉下手兩次,顯然都是為滿足自己性慾的猥褻行為,並非只有騷擾意圖,仍以強制猥褻罪定罪,駁回葉男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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