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無傷亡的車禍時,除了將車輛移到路邊外,也要擺放警告標誌避免二次車禍。(示意圖/達志)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台北市去年發生一起交通事故,2名男車主馬上把車輛移到路邊,等候警察到場的同時,指揮疏導後方車流,沒想到仍有1名騎車的婦人,因閃避不及撞上摔倒,經送醫急救不治死亡,交通事故鑑定認為,最主要的過失是婦人未注意車前狀況,2男沒擺放警告標誌事肇事次因,10日被台北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這起交通事故發生在基隆路、敦化北路口,當時騎車的林姓騎士與開車的林姓駕駛發生擦撞,2人並沒有馬上在原地發生爭執,而是理性地將汽、機車移到路邊,其中1人打電話報警,另1人則是站在後方揮手,指引路口轉彎的其他車輛繞開。
沒想到年約50歲的婦人騎車經過時,腳被林姓騎士的機車勾到,一個重心不穩,又摔向林姓駕駛的汽車,婦人受傷送醫後不治,全案被依車禍肇事致死移送偵辦,因為事發前的其他車輛都能順利閃開事故現場,鑑定意見認為,死者本身要為肇事負主要責任。
2名林姓男子雖然已經把車子移到路邊並疏導交通,偏偏就是沒有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在事故後方適當距離處,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屬於肇事次因,鑑定意見經送覆議做出相同認定後,檢察官依法將2名林姓男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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