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張姓男子去年10月間在桃園區某賣場購物,見女店員理貨時,趁機徒手觸碰臀部,女店員調閱監視畫面確認張是刻意襲臀提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張姓男子去年10月間在桃園市某賣場購物,見女店員在超商貨架旁整理商品時,趁其不備之際,徒手觸碰女店員臀部後快步離開,女店員直覺被觸犯後調閱監視畫面,確認張男是刻意徒手襲臀憤而報警提告;張男在檢警偵訊時否認犯行,辯稱當天血糖高,身體不適不清楚發生甚麼?桃園地院法官審訊時,張男改口坦承犯行,審結依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78歲的張姓男子去年10月29日上午11時許,在桃園市某賣場購物時,見1女店員在店內走道上整理貨架商品,竟乘其背對著不及抗拒,以左手觸摸其臀部,隨後快步離開,仍佯裝購物四處閒逛;女店員直覺張男是刻意觸碰,當下立即調閱賣場內監視器錄影畫面與張男結帳時提供會員資料,確認張是刻意襲臀,立即報警提告。
桃檢複訊時,張男坦承當天有經過女店員身旁,但矢口否認有何性騷擾犯行,辯稱不記得當時的情況是為什麼,他的左手不小心往下擺。後來又改口,他有血糖高紀錄,當天拉肚子又頭暈精神不集中且身體不舒服,不知道發生此事等語。
檢方勘驗賣場錄影光碟,發現張男以左手持商品從貨架走道右後方出現,見女店員在走道左方整理商品,刻意將左手所持商品換至右手,經過女店員身後即短暫停頓並以左手掌後擺碰觸其臀部,隨後繼續張望左右貨架上商品且以穩定步伐步行離去,並無精神不佳或步態不穩等情,檢方偵結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法官認為,女性臀部乃女性極為私密身體部位,尚非他人所得任意碰觸,未經當事人同意而由他人刻意觸摸,足以引起當事人嫌惡且有遭受強烈冒犯之感,應認屬性騷擾無疑;法官審酌張男為滿足一己私欲,趁女店員不及抗拒之際,任意觸摸臀部之私密身體部位,欠缺尊重個人對於身體自主權利之觀念,造成其心理傷害、不安全感。惟念張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審結依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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