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姓男子帶著當時年僅17歲的女友到奮起湖拍下裸露性器官之照片,事後被彰化地院依法判其有期徒刑3月。(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冠吟/彰化報導
程姓男子和當時年僅17歲的少女小花(化名)為男女朋友,程男明知小花當時未成年,卻帶著小花2人一起到嘉義奮起湖,拍攝小花穿著學生服、裸露生殖器官的「慾茶園」裸照。彰化地院審理後,依拍攝少年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判程男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程姓男子當時和年僅17歲的少女小花交往,2人為男女朋友關係,程男在2017年時帶著小花2人一起前往嘉義奮起湖遊玩,但在遊玩過程中,程男竟持數位相機拍下小花穿著學生制服,或趴、或坐、上廁所、將左腳抬起等裸露生殖器官,具有性暗示的裸露照片,並將照片存在命名為「慾茶園」的資料夾內。事後,程男被查獲後慘被依法送辦。
庭審時,程男向法官喊冤,坦承自己確實有拍下女友裸照,但強調他所拍下的照片是「藝術照」,無關色情,是藝術還是色情,端看觀覽者主觀的想法,何況當時小花已年滿17歲,有性自主決定權,他也不知道拍攝已滿16歲少女之照片會觸法,而他拍攝照片只是為了要私藏,並無對外販售或公開之意圖。
程男的辯護人也幫其辯稱指出,程男所拍下女友的裸照部分為小花角色扮演的藝術照,並無性暗示,何況當今社會風氣開放,主張程男所拍攝的照片並不會引起一般人之羞恥感或厭惡感。
不過彰化地院勘驗程男所拍攝的照片,此次涉及裸露的照片共有3張,第一張為小花蹲坐在地上、上小號的照片、第二張為小花趴在桌上,臀部、性器官裸露照、第三張則為小花坐在鐵路月台上,左腳抬起之性器官裸露照,認為照片相當露骨,容易與「性」產生聯想,具有目的性,已涉及兒童色情,難認為程男所說之「藝術照」。
法官指出,現今為網路發達年代,這些涉及兒童色情的電子訊號容易發送,且很有可能永遠不會消失,更無法知道少年在同意當時,是否已經清楚知道風險,進而有能力掌控風險,審酌程男當時並未針對小花私密部位進行特寫,且2人是情侶關係,當天也有拍攝不具色情、性暗示之照片;事後小花也表示未被程男侵害其權力,反而非常滿意當天所拍攝之照片等語,依拍攝少年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判程男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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