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辦公室主任性侵女志工 林奕華「連帶賠償200萬」將上訴

▲▼國民黨團「東洋自始沒拿新冠疫苗代理 買空賣空 未涉內線交易?」記者會 賴士葆 林奕華。(圖/記者屠惠剛攝)

▲國民黨立委林奕華。(資料照/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楊蕓/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林奕華的競選義工林廷霖,前年在立委服務處性侵一位女志工,被判刑3年10月定讞,被害人另提告向林奕華與林男連帶求償600萬元。台北地院審理認定林奕華是林男實質僱用人,今判應與林男連帶賠償200萬餘元,對此,林奕華表示,案發當時林廷霖已非她的助理,且當天亦非執行公務,認為要求負連帶賠償責任的錯誤判決極為明顯,將提出上訴,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

《東森新媒體ETtoday》12日報導《獨/競選夥伴「闖紅燈」性侵女志工 立委林奕華連帶判賠200萬》,林奕華的競選義工林廷霖,前年在立委服務處性侵一位女志工,被判刑3年10月定讞,被害人另提告向林奕華與林男連帶求償600萬元,林奕華主張事發於林男的私人聚會,她對林男無選任、監督之責,應不必賠償,台北地院審理認定林奕華是林男實質僱用人,今判應與林男連帶賠償200萬餘元,可上訴。

林奕華抗辯雖曾聘林男擔任她的辦公室主任,但性侵案發生前,林男辭職生效,雙方已無僱傭關係。法官指林男辭職後續任林奕華立委黨內初選團隊成員,仍持有服務處鑰匙,為林奕華服勞務受監督,且以討論選務之名邀被害人到服務處內性侵得逞,與林男執行職務有關,認定林奕華須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林奕華晚間透過聲明稿表示,林廷霖先生雖曾受僱於本人擔任「助理」,但早在108年4月19日已合意終止僱傭關係,也就在林廷霖先生於108年4月29日案發之行為當時,其已非本人的助理。

聲明提及,林先生於108年4月28日與被告及其他友人的聚會,亦非執行公務,是他個人職務以外的聚餐行為;法院對於相關事實誤認並為錯誤判決,竟要本人與林先生負連帶賠償責任,其為錯誤判決極為明顯。「本人為求正義公理,將於收到判決書後,立即針對事實認定錯誤及誤用法律部分,臚列上訴理由,提出上訴,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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