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圖/記者陳崑福攝,資料照片)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蔡姓男子駕車撞上前方同方向欲左轉的施姓男子駕駛汽車,造成施男及車內另一名女乘客死亡,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法院審理,經肇事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雙方均負有肇事責任,但蔡男事後未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被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蔡姓男子於2020年6月8日早上,駕駛自小客車行經長治某道路時,未注意前方路況,及該路段速限為每小時50公里限制,仍以每小時約70公里的速度超速行駛通過該路段。
適施姓男子駕駛自用小客車,車內載有兩名乘客,在他同向前方行駛,因疏未注意汽車迴車前,應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而貿然向左迴轉,不慎以其汽車之前車頭撞擊施男的汽車左側前後座車門處,施男之車輛車頭處並撞擊對向車道之電線桿後停下。導致施男及車內另一名女性乘客受到重傷,送醫不治。
該事故經送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覆議,結果為:「施男駕駛自用小客車,於劃有分向限制線路段之缺口往左迴車前,未看清無來往車輛,與蔡男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超速行駛且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同為肇事原因」。
法官因此認為該起事故,雙方均有肇事責任,但蔡男未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