莽男不爽道路施工縮減影響通行 對2公務員拳打腳踢下場出爐

▲桃園市俞姓男子去年11月間行經平鎮區石門大圳過嶺支渠,因區公所施工步道綠化工程導致道路縮減,俞疑似不滿現場2公務員回覆,竟對2人拳打腳踢。(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桃園市俞姓男子行經平鎮區石門大圳過嶺支渠,因區公所施工步道綠化工程導致道路縮減,俞疑似不滿現場2公務員回覆,竟對2人拳打腳踢。(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平鎮區石門大圳過嶺支渠去年11月間進行步道綠化工程導致部分步道縮減,俞姓男子經過時曾質問現場杜姓與沈姓等2名公務人員,俞男對2人回覆不滿,竟對2人拳打腳踢施以強暴行為,2人事後報警提告,桃檢偵訊後依妨害公務罪嫌將俞男向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俞坦承犯行,由於2公務員並未提出傷害罪告訴,法官審結依妨害公務罪判處3月有期徒刑,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30歲的俞姓男子於去年11月19日上午10時30分許,行經平鎮區石門大圳過嶺支渠附近,因當地正進行步道綠化工程導致道路縮或封閉,影響俞男通行。俞心生不滿遂與在現場會勘之平鎮區公所杜姓、沈姓公務人員理論。俞男疑似對2人答覆不滿,竟徒手對杜出拳,再向沈以腳踹方式攻擊,對依法執行公務之公務員施以強暴行為,2人事後向平鎮警方報案提告。

檢方複訊時,俞男坦承犯行不諱,與杜姓與沈姓公務員指證情節相符,警方則提供現場監視器翻拍畫面等佐證,檢方偵結依妨害公務罪嫌向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法官認為,俞男係觸犯刑法之妨害公務執行罪,俞男審訊時坦承犯行,法官審酌,俞僅因不滿區公所人員對施工封路之說明,未循正當管道反應竟訴諸暴力,妨害區公所人員執行公務,漠視公權力存在,影響政府機關正常運作之情節非輕。惟念犯後坦承犯行,傷害罪部分,2公務員並未提告,法官審結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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