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高速公路高乘載車道的右側車道,才是禁止龜速車佔用的「內側車道」,車流順暢時須以現地最高速限行駛。(圖/翻攝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一般駕駛都知開車上國道不能龜速佔用最內側車道,以免挨罰,但國道最內側車道若劃設為「高乘載車道」,是否仍須保持最高速限,警員也分不清。一名宋姓男子以時速87公里行駛高乘載車道,被當成龜速車罰鍰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宋男提告抗罰,二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確有疑問,發回桃園地院更審。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發回更審理由指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固然明訂「內側車道」為「主線車道中最左側車道」,並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例如限速100公里路段,車流順暢時行駛內側車道車速就不得低於100公里。
不過法官指出,國道「高乘載車道」通常劃設在最左側車道,專供特定車種或乘載一定人數以上車輛行駛,屬於專用車道,不必硬性保持以現地最高速限行駛,這時「高乘載車道」的右側車道,才算是龜速車不得佔用的「內側車道」,宋男本案被開單路段確實有劃設「高乘載車道」,一審判宋男敗訴,但沒查明宋男當時究竟開在哪個車道上,所以發回更審。
其實宋男最初抗罰焦點,集中在國道警察測速照相畫質是否清晰。宋男去年(2020年)7月14日上午10時許,開車經過國道一號中山高速公路北向指標57.2公里內壢高架路段,被國道警員用雷射測速照相機拍到以時速87公里車速,行駛在最內側車道,當地最高速限為100公里,警方舉發宋男龜速佔用最內側車道,經桃園市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30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
宋男申訴警方沒提供當時他車前是否有他車堵塞情形,更直驅舉發他的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索閱舉發時的影像並截圖,提告抗罰指稱影像模糊不清,「難以信服」,但桃院一審認為照片裡宋男的車號清清楚楚,影像光碟也顯示當時車流順暢,加上警員所用採證儀器都在檢驗合格有效期限內,判宋男敗訴。
宋男上訴後,舉證自己是行駛在「高乘載車道」被拍照舉發,但「高乘載車道」應該只要保持時速60公里到100公里就沒違規,此舉總算讓自己暫時解套,回到一審繼續爭取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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