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仍在就讀大學的陳姓男大生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女網友美美(化名),並以「寶貝」稱呼對方,本以為是兩情相悅,沒想到只是自己誤解,最後反挨告性侵,被判處1年8個月,他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認為,陳男雖然尚有可資憫恕之處,但原審量刑並無不妥,最終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陳男與美美聊得很投緣,因而誤解雙方是兩情相悅。(示意圖/123RF,與本文當事人無關,下同)
判決書中提到,陳男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美美,卻在去年2月間於女方住所,不顧對方反抗性侵得逞1次,結果挨告妨害性自主,被新北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1年8個月有期徒刑。
陳男提出上訴,表示希望啟動修復式司法程序、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機會,案發當時他才19歲,男女間的交往經驗不多,因為缺乏對男女關係界線的認知才會犯錯,雖然有意調解,但美美拒絕見面,他也在庭訊時表明願意賠償50萬元、服120小時義務勞務;他目前仍是學生,利用課餘時間打工,因為女方仍餘悸猶存所以暫時無法取得原諒,導致他得中斷學業入獄,有違修復式司法理念。
高等法院合議庭重新檢視雙方證據,發現兩人在保持聯絡期間對話親暱,美美曾傳送「錢錢賺飽飽,養我」、「愛你唷(貼圖)」、「適合當老公」、「害羞個屁啊,都夫妻了」、「這樣每次都被你吃掉」等訊息,陳男也回覆「確定愛我嗎」、「我們結婚吧」、「妳以後可以睡我家啊」等訊息,可見兩人關係密切,且男方已經對女方產生情愫,進而未能克制己身情慾導致犯罪。
▲美美指控遭陳男性侵,事後表明不願意調解,並透過電話請求法官從重量刑。
合議庭認為,陳男雖然沒有前科,但至今未取得美美諒解,因此不宜宣告緩刑;另外,女方已經表明不同意調解,也沒有聲請修復式司法程序,本案既然沒有獲得雙方聲請,自然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規定轉介進行修復。
至於量刑的部分,原審考量到陳男並未使用凶器或暴力、脅迫等方式逼迫美美,手段相較於慣性型侵害犯罪型態為輕,縱使以強制性交罪的最低刑度量處有期徒刑3年,仍嫌過重,且尚有可資憫恕之處,於是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合議庭指出,原審量刑時已另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於理由內說明審酌該條所列情狀後的量刑事由,沒有明顯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之濫用權限情形,難認有何量刑過重之處,最終裁定駁回陳男的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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