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1名狼父把親生女兒當成洩慾工具,自小二起至國一階段,多次趁家人不在時對女兒性侵,甚至連送其上學、逛夜市都不放過,地院判處狼父應執行12年8月有期徒刑。(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1名男子遭指控,多次趁家人不在家時,對還在念小二的女兒性侵,甚至連送女兒上下學、逛夜市時都不放過,在學校與夜市廁所對女兒下手性侵得逞,女兒念國一時甚至當成性交易對象,每次事後還給500元作為代價,少女後來忍無可忍下怒揭狼父惡行;桃園地院法官審酌,男子最初否認犯行,事後全部坦承,尚未泯滅人性,審結依數個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判處應執行12年8月有期徒刑,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桃園市男子遭指控,從2013年起,對當時僅7歲還在念小學二年級的女兒逞獸慾,趁家人不在家時在房間內性侵,連接送上下學時在學校廁所,甚至帶女兒逛夜市時,都趁機在夜市廁所內大膽逞獸慾;女兒上國一時,每次性侵結束時,還會給500元作為性交易代價,總計最少15次,在違反女兒意願下強制性交得逞。
檢方查出,這名狼父從女兒國小2年級到國中1年級間,至少7次在住處房間對女兒性侵,接送上下學時,有3次拉到學校廁所性侵,逛夜市時也在夜市廁所性侵,女兒指控從小到大遭父親性侵至少15次之多,檢方則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男子提起公訴。
男子在警方偵訊時矢口否認犯行,但在桃檢複訊時則坦承大部分,最後在地院審理時終於俯首全數坦承,被害少女、社工與少女媽媽等證人證述大致相符,並有醫院診斷證明等佐證。
地院法官審酌,狼父犯行明確,男子為被害少女之父親,本應善加照護,但其所為卻嚴重殘害女兒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所生危害甚鉅,實不應輕縱;衡量男子在審理期間全數坦承,尚非完全泯滅人性,具悔意且無前科理由,審結依7個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各處7年6月、3個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各處7年8月、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處3年6月、4個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各處1年,合併應執行12年8月有期徒刑,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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