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幫業者節省部分銷售成本,因此宜建置交易安全機制,以大幅降低標錯價事件發生。(圖/CFP)
近年來電商及網路購物蓬勃發展,但業者標錯販售價格之狀況層出不窮,從早期戴爾電腦到今年年初的肯德基蛋塔事件,甚至剛結束的雙11購物節,也發生知名品牌「雪芙蘭」誤將沐浴乳與洗面乳「2件119元」促銷活動,誤植為「2件折價119元」,相當於2件只要19元,引起網友瘋狂下單。業者面對商品於網路標錯價,究竟該不該依標錯之價格出貨,依個案情況不同,可能無法一概而論。
然觀察最近業者的處理結果,最終多以認賠出貨收場,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經濟部於2016年10月1日修正生效公告之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業者應予遵守」,要求業者事前須建立完善之確認機制,一旦消費者買單付款後,業者即應依約出貨履行。
因為在網路平台的交易模式下,業者可透過電腦程式設定控制風險,例如異常價格的警示、出貨商品的數量控管、短時間爆量的停止販售等措施,自不宜將風險轉嫁於信任網路標價、貨比三家的消費者。另一個讓業者願意認賠的重要原因,是業者也逐漸認清,在透過網路獲取大量銷售額的同時,也要承擔危機處理不當所帶來的龐大負評,苦心經營的商譽可能毀於一旦。
不過,看到業者標錯價而欲下單購買的消費者也別見獵心喜,實務上不乏出現法院認定,趁機大量購買的消費者構成權利濫用及違反誠信原則的判決,亦即如果消費者訂購數量遠超過通常使用數量,或業者事後已提出合理之補償方案而消費者又拒不接受,法院可能因此認定消費者堅持履行契約係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而判決業者不用出貨。
網路購物已成為現代人重要的消費管道之一,企業經營者透過網路銷售,不但可節省店租、人事成本,還可以24小時不停地向普羅大眾銷售,因此,如果企業經營者可以把網購交易所節省的成本,轉投入建置交易安全機制,相信可大幅降低標錯價事件之發生,若不慎標錯價,則應勇於承擔出貨以確保信譽;消費者於網路購物時,除應考量自身經濟能力量力而為外,面對業者標錯價的無心之過,多一分體諒,多一分寬容,將使社會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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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善植,臺中市政府法制局長,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曾任檢察官、法官。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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