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在11月11日接到交通違規告發單,車輛行經台1丁線雲林斗六、莿桐段,限速60公里,超速30公里,遭測速照相儀器拍攝舉發,卻遭引用第33條與正確法條40條罰鍰差2.5倍。(圖/林先生提供)
記者李政遠/雲林報導
民眾接到交通違規罰單,大多人不會仔細查看警方舉發引用的法條是否正確,鼻子摸摸繳交罰款了事。但如果警方開單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引用錯誤,違規人可能誤繳數倍罰款;雲林縣警察局交通隊舉發民眾在省道超速違規,卻引用錯誤法條依「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開罰,車主察覺向警方抗議,警方緊急行文通知10個監理所、34位違規車主,收回原裁罰條例。
▲林先生指出,行駛一般道路,違反的是第40條並非第33條「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罰鍰差了2.5倍。(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雲林縣的林先生在11月11日接到交通違規告發單,林先生在10月底駕駛自小客車,從斗六欲前往台中洽公,行經台1丁線雲林斗六、莿桐段,限速60公里,行駛速度90公里,遭到雲林縣警察局交通隊所設移動式測速照相儀器,拍攝舉發,林先生依照罰單所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查詢,是可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林先生10月底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台1丁線雲林斗六、莿桐段限速60公里,行駛速度90公里,遭到雲林縣警察局交通隊所設移動式測速照相儀器拍攝舉發。(圖/林先生提供)
林先生再詳閱卻發現,此為違反「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的條例,與他違規事實不符,他行駛一般道路,違反的是第40條,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台1丁線雲林斗六、莿桐段為四線道,常有大型車行經,限速60公里。(圖/記者蔡佩旻攝)
林先生表示,他向交通隊抗議,所得到的答案是電腦誤植,懷疑警方為了交通違規績效,故意引用高罰緩類似罰條開罰,不然「33條與40條數字差很多,怎會按錯數字」,若沒察覺就持單繳款,可能得多繳2.5倍罰鍰,要求該單位再詳查,發現同批罰單有34位車主,一樣被開錯法條,真是錯的太離譜。
▲台1丁線雲林斗六、莿桐段為四線道,常有大型車行經,限速60公里。(圖/記者蔡佩旻攝)
雲林縣警察局交通隊表示,接獲林先生來電告知,經查引用錯誤罰條,立即清查2021年度,所有開出超速舉發資料,與林先生同時間開出罰單有100多筆,發現有34張出現同樣引用法條錯誤,立即以電話通知台北、嘉義等10所監理站,撤銷錯誤法條罰單,後再傳真公文補正,以免民眾多繳罰金,另也以公文通知被告發車主,撤銷該舉發單。
雲林縣警察局交通隊說,造成民眾困擾相當抱歉,也感謝林先生第一時間通知交通隊,警方發現錯誤並予以更正,民眾不會多繳罰款,將會懲處失職警員,也會加強教育訓練。
▲台1丁線雲林斗六、莿桐段為四線道,常有大型車行經,限速60公里。(圖/記者蔡佩旻攝)
【其他新聞】
►警直搗山老鼠窩抓11人!他躲15樓外牆卻腳軟 害雲梯車出動救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