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明峰遭冤20多年,再審獲判無罪。(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發生在22年前永和地區2名女性遭2名搶匪強盜案件,當時被警檢列為被告的吳明峰,最後被判刑5年定讞。但「台灣冤獄平反協會」認為本案頗有疑義,監察院也發函籲請法務部提出再審,高等法院7月間終於重啟再審程序。全案於17日宣判,高院再審改判吳明峰無罪,可上訴。
本案緣於1999年7月清晨,在永和地區有兩名少年共乘一台機車攔住兩名女性,持西瓜刀搶劫2女。警方後續鎖定附近有類似前科的吳明峰,並將他的照片交給被害人進行單一指認,兩名證人證稱就是吳明峰持刀強盜,檢察官依照《懲治盜匪條例》起訴吳明峰,一審板橋地方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吳明峰無罪;但二審高等法院撤銷無罪判決,改認定吳明峰有罪,處5年有期徒刑,上訴第三審後,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而「台灣冤獄平反協會」認為本案頗有疑義,展開救援;另外監察院也進行調查,認為本案有諸多疑點。監察院發布新聞稿指出,認為本案當時有「警察誤導證人單一指認、測謊圖譜疑似手繪」等狀況。
監察院指出,當時永福派出所的曹姓員警於案發後僅提供一張吳明峰的照片,供被害人指認,有誤導證人單一指認的狀況;而其實案發後被害人所做的筆錄提到搶匪身高約170公分,但看過照片後的第二次筆錄,卻改說吳明峰就是搶匪,可見被害人確實受到警方單一指認的影響。另外監察院也提出吳明峰在被逮後,帶到調查局進行測謊鑑定的圖譜,認為其中「斷裂處似以徒手繪製藍線接續,並非均由測謊儀器產出平滑曲線」,因此監察院籲請法務部聲請再審。
法務部並未提出再審,最後在冤平協會的努力下,高等法院於今年7月間准許再審,撤銷吳明峰的二審有罪判決。而全案經由多次開庭調查後,高院17日再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吳明峰一審無罪。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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